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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制度汇编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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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制度汇编定稿

新源县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提高农村集体财产经营效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其内部成员或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双方签订集体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第三条 各乡镇农经站应设置专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以及对经济合同实施的监管工作。各村应建立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小组,负责本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以及对集体经济合同实施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合同签订程序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村的集体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台帐。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发包(租赁)、拍卖或招标。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集体资产或经营项目发包(租赁)、拍卖给其内部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包(租赁)经营的或农村重大集体经济事项实行公开发包(租赁)、拍卖、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签订正式的经济合同。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前,村党支部组织召开村级组织联席会议,对村集体所要公开发包(租赁)、拍卖或招标投标的集体经济项目的发包(租赁)、拍卖或招标投标的方式、数量、单价、总价、期限、双方责任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决议内容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5—8天。 第八条 集体经济合同的拟定,要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合同内容(包括违约责任)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县农经局提供的集体经济合同文本拟定正式合同文本,并报乡镇农经站审核。 第九条 对乡镇农经站审核无异议的集体经济合同,经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后,村法定负责人方可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集体经济合同必须签订一式五份,一份村委会存档,一份中标承包(租赁)人或承建人留存,一份报送乡镇农经站存档,一份乡镇纪委备案,单项合同价款在5万元以上的需报县农经局备案。 第十条 采用公开发包(租赁)、拍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承包(租赁)人或承建人的,届时应有乡镇纪委、经济合同管理负责人、村纪检员和村民代表到场监督。 第三章 合同鉴证 第十一条 合同鉴证是集体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对集体经济合同的真实实性、合法性的确认。集体经济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可在县农经局申请鉴证。 第十二 条申请鉴证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集体经济合同书。 (二)合同当事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三)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议定的决议方案。 (四)鉴证机关认为应由当事人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向公证部门申请公证。 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集体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一)协商。当事人双方就争议事项进行充分地协商、讨论,谋求双方都能接受的适当办法解决,排除纠纷。 (二)调解。经协商当事人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乡镇农经站、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通过调解,使争执双方的认识趋近一致,让纠纷得到化解。 (三)仲裁或诉讼。经调解当事人双方意见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为确保集体经济合同顺利履行,县农经局应加强对乡镇集体经济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乡镇应加强对村集体经济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时处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 第十六条 乡镇农经站设置的集体经济合同专管人员应清楚了解所属各村集体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对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双方应遵守的主要条款及内容提前予以告知,并在事后及时跟踪检查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遇有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县农经局报告。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小组应当根据本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订立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认真负责地监督检查本村各类集体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违约行为时,要及时予以解决,难以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农经站、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监督管理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计划,并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奖惩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乡镇、村两级都应建立健全各类集体经济合同档案,并建立档案借阅审批制度以及档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档案遗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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