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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国有资产转让-瑕疵-处理及总结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瑕疵的初步总结 C
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瑕疵的初步总结
(本报告为C 个人研究整理,文中所列任何文字和数据均未经核对。未经本作者授权或许
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
一、法律法规的梳理2
二、案例的梳理6
三、证监会官员意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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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瑕疵的初步总结 C
一、法律法规的梳理
概述
♦ “有权的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予评估的,可以豁免评估”在宏
观层面上是有法律依据的;
♦ 目前的法律仅对于“无偿划转”下的豁免评估有明文规定,对于非“无
偿划转”范围的内企业和资产转让并无明文的规定;
♦ 在江苏,有权代表政府直接行使国有产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转让国资之
评估确认值在200 万以上的产权转让,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资部门审核并经
同级人民政府的批准;
♦ 应当评估而未经评估,具有被国资管理部门确认转让行为无效的风险。
(一)关于国有资产转让不经评估的法律依据
1、国资管理部门有权批准国资转让可豁免评估
1.1 国务院于1991 年 11 月 16 日核发“国务院令第91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
理办法》,该《办法》第3 条规定了应当进行评估的事项。
1.2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于1992 年7 月18 日核发“(92 )国资办发第36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作为《办法》的施行细则,该《施行细
则》(目前仍然有效)第5 条规定“《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
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
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我们理解,根据上述法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批准国有资产可豁
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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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瑕疵的初步总结 C
2、目前尚未有国资管理部门对于国资转让给非国企的评估豁免批准权的规定
我们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并未找到对国资管理部门对于国资转让给
非国企的评估豁免权的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国家目前仅对“无偿划转”的国资转
让进行了明确授权。但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
定,无偿划转仅限于“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2.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 年8 月25 日核发“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七
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
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
划转”
2.2 江苏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 年8 月28 日核发“苏国
资 【2008 】60 号”《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
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
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2.3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5 年 8 月 29 日核发“国资发产权
【2005 】239 号”《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
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
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
虽然,上述条文并没有明文规定对国资转让给非国企的评估豁免权,但其规
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评估豁免权的批准机构”是我
们可以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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