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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思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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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思考

关于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思考 2009-05-07   (中经评论·北京)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因一直没有合法身份而不得不处于地下活动状态。虽然理论界关于为民间借贷正名的呼声不断,但并没有产生真正的政策性效果。直到2008年8月15日中央银行发布的当年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正式提出“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才使人们看到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曙光。那么,究竟应当怎样看待民间借贷的合法化?民间借贷合法化又会带来哪些负面效应?民间借贷合法化后应当采取什么措施趋利避害?这都是在民间借贷合法化过程中应当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合法化:民间借贷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们认为,无论人们对民间借贷性质的认识如何不同,也无论对民间借贷功过的评价有何差异,都不可能改变民间借贷发展的合法化趋势。换言之,无论从我国金融体系自身发展的规律看,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对金融体系的要求看,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向地面、由“暗箱式”操作走向“阳光化”运作、由无合法身份走向合法经营,都是民间借贷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存在着民间借贷生存、发展的深厚经济基础和广泛社会基础      在现代信用体系中,任何一种信用形式的产生、发展,都不可能是没有根基的“水上浮萍”,而是具有现实的经济和社会基础。因此,考察民间借贷的未来发展趋势,也应当结合民间借贷的经济和社会基础进行分析。依此而论,不难看出,我国未来很长时期内都存在着民间借贷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经济和社会土壤,这是决定民间借贷终将走向合法化的基本原因。首先,我国大量存在的小生产的生产方式是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如同现代银行信用存在的经济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一样,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则是小生产的生产方式。因为,在小生产方式下,生产规模较小,企业需要的资金数量不大,这些小额资金需求往往被那些以大企业为服务对象、追求规模效益的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大银行)所忽略,只能主要通过民间借贷来满足,这就为民间借贷提供了深厚的生存和发展土壤。在我国,虽然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迅猛发展使得经济的总体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也使广大农村地区仍然呈现为小生产的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特征,不仅农民的生产经营仍然以家庭为单位,而且农村地区的企业多数也呈现出资本少、规模小的特点。农村经济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发展的必然性。其次,我国农村地域的广阔性和农村人口的高比重是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经过30多年来的发展,尽管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镇人口比重不断上升,但总体上看,我国作为农业国的基本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农村人口仍然占绝大多数,而且这种状况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还会继续存在。这又注定了在农村地区民间借贷仍然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无视民间借贷的上述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而将民间借贷打入“非法”之列,显然是对信用发展客观规律的一种否定。      (二)正规金融遗留下的市场空缺客观上需要民间借贷去弥补      现代世界各国的信用体系按照信用主体划分虽然包括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民间信用等各种信用形式,但都毫无例外地呈现出由银行信用所主导的格局。我国信用体系的银行主导特征更为明显,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银行的间接信用所占比重过大,事实上成为我国金融市场融资的主导力量。但是,银行信用作为最主要的正规金融活动,其融资的重点区域是城市而不是农村,其融资服务的对象是能够带来规模效益的大项目、大企业,而不是分散的农民、小生产者或小企业。这就必然使农村金融市场出现融资的“真空”。特别是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撤离而向城市集中,农村地区主要的正规金融机构几乎剩下农村信用社一家,而且即使这一家正规金融机构,伴随商业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其融资的眼光也逐渐转向规模相对较大、风险相对较小的借款对象和项目,而逐渐背离了其原来的业务定位和发展方向。正规金融机构留下的农村金融市场的空缺只能由民间借贷来弥补,这就决定了民间借贷存在、发展的必然性。如果我们在政策上既不能为农村地区提供合法、正规的金融服务,又不允许作为非正规金融的民间借贷合法生存,则不仅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更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三)我国经济发展中对民间借贷的现实需求客观上要求为民间借贷“正名”      “三农”融资难、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我国为解决这一问题采取过不少措施,但这些措施都没有超出正规金融的范畴。换言之,我们试图在体制内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功能的逐步扩展和延伸来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然而,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并不是一种成功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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