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03教学项目三--保险基本原则--梁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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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03教学项目三--保险基本原则--梁涛

保险实务 课件 教学项目三 保险基本原则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金 融 系 梁 涛 2012年07月 引导案例 2011年1月1日,郭晓仁将其所有的丰田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30万元。2011年4月13日,被保险人将该车出卖给张晓云并移转占有。买卖合同约定:张晓云当日向郭晓仁支付现金20万元,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时再补足余款。 由于种种原因张晓云一直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011年5月21日保险车辆与他车相撞,损失15万元。张晓云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张晓云不是被保险人为由拒赔。郭晓仁遂以被保险人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郭晓仁对车辆具有保险利益,判决保险公司向郭晓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表明:保险的基本原则上保险学理论的核心内容,这些原则不仅是保险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保险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原则,许多合同条款甚至法律、法规遗漏的难题,都要依据这些基本原则来解决。本案中郭晓仁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知识目标 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和作用 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责任 近因原则的内容及认定方法 损失补偿原则的具体内容 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原则的内容 能力目标 能够运用保险利益原则判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能够将采取最大诚信的原因向客户解释清楚 能够在保险展业过程中很好的贯彻最大诚信原则 能够运用近因原则判定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相应责任 能够运用损失补偿原则计算赔款金额 能够在理赔实务中很好的运用代位求偿等派生原则 课程提纲 课程提纲 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也称为可保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或者认可的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二)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指的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的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或者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可保利益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持保险合同效力的重要条件。 贯彻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一)作为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二)可以防止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 (三)可以避免赌博行为的产生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财产所有权 (二)财产经营权、使用权 (三)财产承运权、保管权 (四)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一)人身关系 (二)亲属关系 (三)雇佣关系 (四)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课程提纲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最大诚信原则从产生至今已经有两个多世纪,成为保险业的基本准则,特别是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要求的更加严格、更加具体。 确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一)坚持最大诚信原则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保险合同的规范性和附和性决定了保险人也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告知与陈述 1、无限告知 2、有限告知 (二)保证 (1)确认保证 (2)承诺保证 (1)明示保证 (2)默示保证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1、投保人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而致,即前述的漏报和误告,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欺诈,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同时也不退还保险费。 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3、投保方未就保险标的物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的法律责任。这是针对财产保险而言的,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物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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