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06第六章 责任主体特殊的侵权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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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06第六章 责任主体特殊的侵权责任

第六章 责任主体特殊的侵权责任 第一节 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节 监护人责任 第三节 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第四节 用人者责任 第五节 网络侵权责任 第六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七节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 第一节 侵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节 监护人责任▲ 1.监护人责任是对人的替代责任 当事人:行为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责任主体——监护人;被侵权人。 2.监护人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3.减责情形: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4.监护人责任的确定受行为人财产状况的制约 5.注意本法对民法通则第133条2款规定的改变 6.构成要件: (1)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 (2)被监护人的不法致害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损害、不法行为、因果关系;过错? 7.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 (1)被监护人无财产——损害后果完全由监护人承担 (2)被监护人有财产——以之清偿 (3)被监护人财产不足,其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上述三种情形中,如果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2008年5月2日,被告刘某(12岁)、薛某(10岁)、卞某(9岁)三人从学校回家途中,行至镇政府办公楼后河边,看见对面河边洗鞋子的原告,刘某即提议三人用石子砸原告的鞋子。 于是三人纷纷用石子砸向原告。原告见有石子砸来,欲取鞋子避让,不料,一拉石子砸中其左眼。 原告被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住院30天,用去医疗费1620.23元、交通费256元、住宿费126元。 原告为受伤赔偿一事,与三被告的父母交涉不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监护人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33条 《民通意见》158-161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监护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特殊情况下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4)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侵权责任的承担。 ——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单位应给予相应赔偿 (5)行为人年龄在18周岁左右时侵权责任的承担 16周岁≤行为人年龄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己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 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责任 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责任 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 应当由本人承担责任 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抚养人垫付;有困难的,延期给付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他人教唆、帮助下实施侵权行为时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某自幼聪明过人,6岁开始登台演出,8岁已经是远近有名的小童星,经常参加各类演出,收入颇丰。 2008年3月的一天,12岁的张某到北京演出,在随从某演出团体在一古玩店参观的过程中,不小心将一价值12万余元的花瓶打碎。 事件发生后,古玩店就赔偿事宜与演出组织者进行了磋商,但是就具体数颇没有达成一致性意见。 古玩店遂将张某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损失12万余元。 经查,张某共有个人财产10万余元。 问:对于该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如何支付? 刘亚和李珊5年前离婚,他们有一个12岁的儿子,两人在离婚时协议归李珊抚养。 2008年5月的一天,他们的儿子独自在家时,没关上水龙头就出去玩耍了,致使水顺墙角渗入楼下一邻居家中,泡坏了都居家新装修的棚顶。 邻居家索赔8500余元,李珊刚刚下岗,收入仅为每月500元,又刚刚做完胃部手术,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便要求刘亚支付赔偿费。 刘亚以儿子未与自己生活为由,拒绝支付。 邻居与刘亚和李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请问:本案中应该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17岁的刘超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家待业,完全靠父母的收入维持生活,沉迷于网络游戏不能自拔。 2008年5月,刘超与姜某发生矛盾,并发生激烈殴斗,造成姜某身体受到伤害,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 姜某因此花去医药费9000多元,加上其他费用,姜某要求刘超的父母赔偿其12000元。 到2008年8月23日诉讼时刘超已经18周岁。 刘超父母认为刘超已经是成年人,应该由他本人承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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