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3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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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3第三章旅行社管理法规

对导游、领队的权益保护有新要求! 《条例》第30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为旅游团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条例》规定第32条规定,旅行社聘用导游、领队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条例》第34条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领队人员不得接待不支付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设立分社和门市部、办事机构有本质区别! 针对旅行社发展的需求,《条例》第10条规定,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条例》第11条规定,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细则第28条规定,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发生滞留要及时报告! 针对滞留问题,《条例》第40条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领队应当及时向驻外使领馆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七)关于法律责任 针对承包挂靠问题,《条例》第47条规定,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宣传和低价竞争有人管! 针对虚假广告和宣传,《条例》第53条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针对恶性竞争问题,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或者存在其他旅游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自费项目要写在合同里! 针对自费项目问题,《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事项中要载明:“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条例》第54条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履行合同义务,处罚力度大啦! 针对甩团、擅自变更计划、强迫购物等问题,《条例》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当心,别触高压线!!!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考虑到现实情况,细则第37条规定,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变更行程时,应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在事后作出说明。 千万慎重选择产品供应商啊! 细则第53条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而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关于政府引导的问题 对旅行社的激励政策除放宽分支机构限制和质量保证金实行动态管理外,实施细则中还有: 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 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销售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 (九)关于《条例》及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管理权限问题 《旅行社条例》总则中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2、关于旅行社质保金的划拨 除人民法院外,只有旅游部门可以动用质量保证金。但是,《条例》对旅游部门异地动用质量保证金没有限制,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操作中肯定会有阻力,需要监管司出具体操作办法。 3、关于旅行社的监管问题 《条例》第41条规定,旅游、工商、价格、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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