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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5第五章 破产法律制度

第五章 破产法 *198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通过;88年11月施行。 *91年4月《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专门规定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程序。 * 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始施行。 一、概述 1、定义:破产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2、破产案件的管辖: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破产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 1、债权人申请 2、债务人申请 3、企业法人清算责任人申请 (二)破产受理 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1)法院决定是否受理: A、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B、除上述情形外,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C、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2)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3)法院不受理 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4)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指定管理人。 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约束--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否则清偿无效。 (2)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约束---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3)对履行合同的约束--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时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4)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的约束—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B、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C、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三、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1、管理人的产生 《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2、管理人的组成 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职责 1、全面接管债务人即破产企业 2、保管和清理与债务有关的财产 3、对外代表债权人 4、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5、其他职责 (三)管理人权利的限制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经人民法院许可: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借款 5、设定财产担保 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8、放弃权利 9、担保物的取回 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四、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1、概念: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二)撤销权 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可撤销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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