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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6合同法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第三节 合同履行与担保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和解除 第五节 违约责任 第一节 合同概述 一、重要概念 合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格式合同 二、重要问题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别、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手机入网协议)、变更(更改套餐协议)、终止(注销号码协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是财产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虽然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行政合同? 订立此类协议的要求和纠纷解决的方式主要由《婚姻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与合同有较大的差异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有双方或多方(二手房买卖中的房屋中介、买方、卖方,学生贷款中的学生、学校、银行)主体参加的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平等基础上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案例】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按照合同是否有法定名称) 有名合同是法律对其名称和内容作了特别规定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其名称和内容的合同(借用、旅游)。 有名合同,除适用《合同法》的总则规定外,还直接适用分则中有关该合同的具体规定; 无名合同,只能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但也可以参照适用有名合同的规定。 【案例】 张某放暑假回家,就将价值1万余元的电脑委托同宿舍的李某保管。李某一日用毕,将电脑放在床上锁好门就出去到歌厅去玩。本想夜间12点回来,但遇见好友,凌晨3点才回来。门锁于凌晨2点被撬开,电脑被盗。 甲公司与某仓储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将甲公司的产品委托仓储公司保管。合同签订之后,仓库所在地突降大雨,导致部分产品变质。 李某和仓储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案 张某与李某之间存在着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 甲公司与仓储公司之间存在着的是仓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属于无名合同 B.属于有名合同 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 答案:ACD 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按照合同成立要求不同)【案例】 诺成合同,亦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即告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实践合同,也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一般的合同都是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特殊形态。 《合同法》规定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仓储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客运合同。赠与合同(?) 【案例】 2004年6月3日,盛达公司与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东方储运公司接到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盛达公司与东方储运公司订立的仓储保管合同是否成立? 东方储运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 盛达公司与东方储运公司订立的仓储保管合同已经成立。因为仓储保管合同是诺成合同,以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本案中2004年6月3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即告成立。此后,盛达公司并未将60万公斤小麦交由储运公司,也未支付保管费,其行为即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储运公司的要求是合法的。 3、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按照合同形式不同)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协商方式(当面或电话)进行意思表示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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