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房屋登记行政确认案”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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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房屋登记行政确认案”评析

学校代号 10532 学 号 分 类 号 密 级 硕士学位论文 “房屋登记行政确认案”评析 学位申请人姓名 培 养 单 位 导师姓名及职称 学 科 专 业 研 究 方 向 论文提交日期 摘 要 房屋登记行政确认案件因为涉及到登记机关的审查模式和善意取得制度等复杂的法律制度,所以往往成为学界和司法实践界关注比较多的一个领域。一方面我国物权法对于登记机关的审查标准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登记机关为减轻自己工作量和法律责任,基本采取以形式审查为标准。而我国物权登记法律制度现实却要加强实质审查,以体现登记制度与物权法律体系的衔接。因此,确定实质的审查标准是完善登记制度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我国善意取得制度是建立在债权形式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物权变动模式基础之上,是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所以对转让合同性质的判断直接决定了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对无权处分的判断存在颇多争议的问题,首先是无权处分性质的认定,其次是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与合同法中无权处分合同的衔接问题,最后是无权处分转让合同效力对善意取得的适用的影响。在认定无权处分性质时,要严格区分无权处分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因为无权代理行为也有处分之行为,但是它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中之无权处分,故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对第三人的善意的判断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善意的判断标准、判断的时点等问题。本案中,一审法官认定被告履行了合理的审查职责,登记行为合法有效,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保有受让的房屋所有权。但是法官将无权代理行为断章取义解释为“无权”和“处分”,进而认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是一个严重裁判错误。 关键词:房屋登记;审查标准;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目 录 摘 要 II 一、引言 - 1 - 二、案例导引 - 3 - (一)案情介绍 - 3 - (二)裁判结果及其理由 - 4 - 三、案件的争议焦点 - 6 - (一)本案被告是否履行了审查职责 - 6 - 1.肯定说 - 6 - 2.否定说 - 6 - (二)本案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7 - 1.肯定说 - 8 - 2.否定说 - 8 - 四、对本案争议点的评析 - 10 - (一)本案被告是否履行了合理的审查职责 - 10 - 1.房屋登记行为的性质 - 10 - 2.登记机关应负何种审查义务 - 10 - 3.本案中房屋登记审查的标准 - 13 - (二)本案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13 - 1.善意取得制度理论概述 - 13 - 2.善意取得制度之“无权处分”辨析 - 14 - 3.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认定 - 16 - 4.对本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质疑 - 19 - (三)适用善意取得,是否要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 - 20 - 1.物权行为理论概述 - 22 - 2.我国对物权行为理论的继受 - 23 - 3.本案合同效力对善意取得的影响 - 24 - 结 论 - 26 - 参考文献 - 28 - 一、引言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受大陆法系法律理念的影响较大,司法制度中遵循大陆法系传统,在案件的审判中对于具体案件的推理严格遵照逻辑三段论的模式进行,即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案情表现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最后得出结论。这对于解决一些案情简单,法律规定明确的案件审理提供了便利审判模式。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活动日趋复杂化和不可预见性,造成社会纠纷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千奇百怪,而法律的滞后性导致法律条文不可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骤,法律规定也不能覆盖社会的方方面面,这对我国传统的按照“三段论”进行审案的模式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法官在分析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需要在法律规范中寻找解释案件事实的理由,在案件事实与抽象法律规范的联系上尽可能使之契合,达到说服当事人作出正确判决的目的。事实上,就一个独立的复杂案见来说,法官很难做到使案件事实与抽象法律规范完美契合,面临的许多争议无所适从。我国不同于判例法国家,单个的具体案例对以后的审判没有效力,但是随着20世纪以来两大法系的界限越来越表现的不是那么明显,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也慢慢的影响着成文法国家的司法实践,各国也加强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评析,期望获得对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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