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上海海事大学考研民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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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上海海事大学考研民法

民法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财产:对主体具有经济价值意义的物体。 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特点: 经济性 处于人身之外 为人力所能控制 人身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点: 非财产性 专属性 人格关系还有固有性,是与生俱来、终身享有的。 人身关系包括: 人格关系:表现为公民和法人的人格权,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权利,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身份关系:我们认为,可以将身份界定为民事主体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具体包括: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地位;在其它社会关系中产生的身份权。 独立的人格?→独立的法律地位。 民法的调整方法: 意思自治→任意性规范为主 争议的可选择性 民法调整对象的质的规定性——平等性。 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横向经济关系。-私法 平等的意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双方或者说彼此地位的平等。 平等的要素: 人格独立 意志自由 民法的性质:民法是私法。 主要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 利益说:根据法律保护的利益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区分公法和私法→乌尔比安倡导。 隶属说(意思说):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区分公法和私法→拉邦德倡导。 主体说:以参与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为标准区分公法和私法,如果这些主体中有一个是公权主体,即法律关系中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组织,则构成公法关系。→耶律内克倡导,美浓部达吉赞同→现代公法私法划分的通说。 区分公法私法的意义: 区分公法和私法,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在公法领域中,公共权力法定,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公权力机关不得任意从事行为,公权力机关对于自己的决定也必须说明;而在私法领域奉行私法自治的理念,法不明文禁止则允许,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自由。 区分公法私法对于正确认定法律责任的性质也非常重要。出现社会纠纷以后,如果涉及私法关系,产生的就是私法上的后果,即当事人个人之间的责任;如果涉及公法关系,则产生个人对国家怎么负责的问题。 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区分公私法就是要确立私权不可侵犯的观念,国家应当充分地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公民私权不受侵犯,不仅包括在私法领域不受作为私法主体的第三人的侵犯,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也不受国家政权本身的不正当侵犯,这是现代法治的重心所在。 区分公法和私法也有助于明确民法规范的基本属性。明确民法为私法,就是要在民法中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尽量减少强制性规范,努力扩大任意性规范。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市场经济的成熟很大程度上是以民商事规则的成熟为标志的。 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民法始终以保护权利为己任。 民法体系的构建是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 民法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民法通过救济手段确认权利。 民法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意思自治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志,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平等原则(形式上的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体现。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是: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里民事权利能力改成人格更妥当) 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尤其表现在合同关系中,无论参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在事实上是否具有隶属关系或不平等的地位,在合同关系中认为当事人之间完全平等。即使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的规定,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殊之处。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 公平原则(事实上的平等):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具体表现是: 公平的理念贯彻在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当中,通过价值的均衡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公平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直接体现为等价交换原则,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外有约定之外,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者获得他人提供的劳务者,都应提供相应的对价,他是价值规律的直接反应。 在侵权法中公平原则体现为公平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又称衡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它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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