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分论重点内容串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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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刑法分论重点内容串讲

刑 法 分 论 重 要 考 点 串 讲 西南政法大学 一、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的关系 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的关系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在学习、研究刑法总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研究刑法各论,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具体表现在: 一、分清罪与非罪界限 二、分清此罪与彼罪界限 三、对犯罪人正确适用刑罚 四、深化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原则 二、罪状 指刑法典分则和附属刑法中,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特征的描述。 刑法理论一般根据罪状的表述方式及繁简程度的不同,将罪状分为以下四种: (一)叙明罪状 (二)简单罪状 (三)空白罪状 (四)引证罪状 三、放火罪 (一)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即用引起犯罪对象燃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行为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放火罪的认定 1.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齐备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 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实施了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视为犯罪既遂,在理论上称之为危险犯。如果行为人放火行为尚未实施完毕,例如,正要对目的物点火即被人抓获,或者虽然点了火但由于客观原因而未能引起目的物燃烧,则应以放火未遂论处。 三、放火罪 2.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后者以特定的个人作为侵害对象, 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故意以他人的身体作为直接引燃的对象,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只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定放火罪。但是,如果对他人的住房放火,意图将他人烧死在里面,同时危害公共安全并且致人死亡的,则不仅触犯放火罪,同时又触犯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一重罪论处。 四、劫持航空器罪 (一)劫持航空器罪 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是航空器的飞行安全。犯罪对象,仅限正在使用中或飞行中的航空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所谓劫持航空器,就是指用上述方法强行控制该航空器,意图迫使其改变预定航向,飞往行为人指定的地方。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劫持行为,无论是否达到行为人预期的目的,就是本罪既遂。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具体实施者既可以是乘客,也可以是机组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五、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安全是指在交通运输中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具体内容是行为人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表现为过失,而对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则往往是明知故犯的。 (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1.交通事故中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如果查明行为人是故意驾驶汽车在街道上横冲直撞,不顾及人们的死活,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不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都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采取秘密获取的方式或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据为已有的行为。   行为人以占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目的而盗窃、抢夺的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客观表现为其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备盗窃或者抢夺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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