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事诉讼法程序论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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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刑事诉讼法程序论编

刑事诉讼法 程序论编 (主干课程之二)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故本学科的重点学习内容离不开对程序知识的了解和掌握。 刑事诉讼程序,是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定步骤、方式、次序的总称。 刑事诉讼程序分为不同的子程序:(后有附图)。 第十二章 立案 立案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立案,即立案程序,指刑事诉讼的启动阶段,公安司法机关发现刑事案件,依照各自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确定有无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责的诉讼活动。(我国刑诉程序都需要经过立案阶段,即立案在我国是个独立的诉讼程序,经由本阶段才能侦查、起诉和审理!) 狭义立案,即立案决定,指发现案情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进行侦查和审理活动的种类之一。 本章学习广义立案知识,包括立案的材料来源、立案的条件、立案的程序性规定、对立案活动的监督等,含立案决定的知识。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直接发现; 单位或个人的报案(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案件发生但不知作案人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犯罪事实的行为)或举报(知悉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事实的与案件无直接关系的人,基于维护公共利益而向司法机关进行揭发的行为); 被害人的控告(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人及犯罪事实,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或报案; 犯罪人的自首(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二、立案的条件 即决定刑事案件的成立、开始进行刑事追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 事实条件:公、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 法律条件: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立案。缺一不可!但是在把握条件上,不如后续程序那么严格,即仅凭现有证据材料看是发生了刑事案件,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至于犯罪人是谁等疑问,留待侦查、审理程序去完成。 三、立案的程序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指对材料来源2-4的接受) 某区法院接到附近幼儿园报案,几分钟前一4岁男孩被人冒名劫持,希望追赶与拦截。法院对于该报案应如何处理?A 决定立案 B 马上营救孩子 C 让报案人去公安机关报案 D 移送公安机关去紧急处置 答案:B 依据法律规定: 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以及自首,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填写《案件登记表》); 审查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等(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二)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检举或自首材料后,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首先审查有无案件事实;然后审查已发生的案件是否属于犯罪案件;再审查对行为人是否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的犯罪案件事实有无确实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必须经过审查,方法是询问讯问,但不是侦查阶段的专门性调查措施。 审查后对照立案条件,决定立案或不立案。必须制作书面决定,并将不立案决定和理由告知控告人。 控告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结果应通知复议申请人。 四、对不立案的监督 指检察院和控告人(被害人)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活动进行督促和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 被害人的监督(救济):被害人认为加害人打伤自己行为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被害人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其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在收到后7日内应书面说明。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向其发出《通知立案书》,后者应在收到后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 本章小结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独立阶段和起始程序。关系刑事诉讼活动的质量和效率。没有犯罪事实而立案,等于凭空追究,既会伤及无辜,也无端耗费了司法资源。 立案程序中需要分清按照“谁发现谁立案”呢?还是“谁管辖谁立案”?这部分的知识与管辖的知识有紧密联系,借此机会复习管辖规定。 对刑事立案的监督范围,究竟是对立案活动的监督呢?还是对不立案活动的监督? 第十三章 侦查 侦查指侦查机关为证实犯罪、查获嫌疑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一个阶段,其任务是:1、侦破,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嫌疑人;2、预审,拘捕嫌疑人,核实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同时发现新罪或新嫌疑人。侦查的特征: 侦查主体法定性; 侦查权强制性; 侦查活动合法性(目的、主体、程序、内容必须合法,防止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扣押或搜查发生); 侦查内容特定性。 一、侦查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二章规定的侦查行为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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