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合 同 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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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合 同 法课件

合 同 法 关于学习合同法的几点说明 1、学习合同法的课堂纪律、考勤、考试 2、合同法课程的主要内容、课时安排及教学方法的说明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允诺说,协议说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案例)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案例) 案例: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00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问题:法院是否应该把该案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为什么?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具体到本案而言,应当是,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因而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最终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对此进行了审理。 案例:张强去外地某县城出差,迷路于一乡间小道,正愁无计,迎面开来一辆新桑塔纳车(车窗上贴着“新车新手磨合期,感谢关照”字样),张强拦下轿车,问司机能否将其带往某县城,司机说“我是新手新车,你不怕出事就上来。”张强二话不说便上了车。距目的地3千米处,司机因打错方向,撞到路边树上,导致张强右臂折断,花去医药费1万元,其他损失1万元。现张强向法院诉称,我请求司机拉我,司机同意我乘车,我们二人之间便成立了合同,今司机履行合同过程中使我受伤,司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我损失2万元。司机辩称:我与张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我的车窗上贴有“新车新手磨合斯,感谢关照”字样,我已告诉张强,我是新手新车,你不害怕出事就上来,而张强用自己的行为表明他愿意承担出车祸的风险,从而构成风险自负。因此,我不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本案中,张强和司机之间是否成立合同关系?司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张强和司机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而成立好意施惠关系,司机向张强承担过错侵权责任,风险自负不能成为抗辩事由。《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现实生活中,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极相似,容易混淆。好意施惠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有恩惠的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并非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义务,因而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施惠人可能构成过错侵权责任。本案中,司机没有与张强成立合同的意思,双方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但在好意施惠过程中,司机因一般过失造成车祸而致张强伤残,如果没有免责事由,司机须对张强承担侵权责任。 二、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案例)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六)本约(本合同)和预约(预备合同) (七)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八)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九)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选择题:在确定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时,首先应考虑适用( )A.合同法的一般规则 B.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C.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 D.交易习惯 案例: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能算成立吗? 案情介绍:某学校拟建立语音教室(以下简称某学校),向某设备厂(以下简称设备厂)订购50套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设备厂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能顺利进行教学,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设备厂准时将设备送到某学校,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用过程中,设备出现故障。某学校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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