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国际商法货第四章 物买卖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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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国际商法货第四章 物买卖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本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的角度,主要围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具体讨论与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发价与接受,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等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同时也涉及中国法律与外贸实践的有关规定与做法。 二、各国有关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一种处理方法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选择条款(choice of law clause),明确地规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另一种处理方法是,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合同中没有规定法律选择条款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就要由有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它们认为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rule of conflict of laws)确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目前,国际上有3项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它们是: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以及1980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但是,前两项公约在国际上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分为四个部分: (1)适用范围; (2)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全文共有101条。 中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根据该公约第95条与第96条的规定,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华沙—牛津规则》 (三)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和《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划分费用、责任与风险的专门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一般涉及下列问题: 1.交货地点 2.货物运输 3.风险转移 4.贸易管制 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是在买卖双方之间划分各自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与费用。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确定交货的地点与方式; (2)确定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与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3)确定货物风险移转的时间与地点; (4)确定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负责取得并提交各种装运单据以及领取货物进出口国境所必需的其他单据; (5)确定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 第二节 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体而言,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产的。 一、中国法律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涉外经济合同,根据中国的法律, 以前是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 现在则应当适用新《合同法》。 而在以信件、电报与电传达成协议时,合同何时成立 ? 在外贸业务中,有两种主要的成立方式: 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以对话的形式直接谈判成交; 一种是由双方通过信件、电报与电传等通信传媒达成交易,即所谓函电成交。 根据中国外贸企业的习惯做法,双方以函电方式达成协议以后,中方还要提出一式两份的销售确认书(Confirmation of Sale),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才作为合同正式成立的依据。这种销售确认书实质上是一份简单的书面合同。 《涉外经济合同法》也反映了中国外贸企业的这种习惯做法。 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 (一)发价(offer) 1.发价的含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specific)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offeror)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根据这一规定,发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价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发出。 (2)发价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3)发价人必须有一旦其发价被接受时即受约束的意思。 2.发价生效的时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发价于其到达受发价人时生效。在这一点上,各国的法律规定是没有分歧的。因为发价是一种意思表示,受发价人必须在收到发价之后才能决定是否予以接受。 3.发价的撤回(withdrawal)与撤销(revocability) 发价的撤回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发价的撤回,是指发价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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