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国际法课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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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国际法课件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教学要点: 1、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2、国际法院 一、国际争端法概述 (一)国际争端的概念 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在某些问题上,产生的事实上、法律观点上的分歧或政治、经济利益上的冲突。 主体 复杂性 与国际关系有密切联系 (二)国际争端的种类 洛克比空难引起的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案 美国和英国于1991年11月21日发表联合声明要求利比亚必须交出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受审。而利比亚拒绝引渡嫌疑犯,而声称采取措施对嫌疑犯提起刑事诉讼。 1992年2月21日,安理会通过731号决议,敦促利比亚政府交出嫌疑犯。1992年3月3日,利比亚向国际法院对美国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指示应迅速采取的临时措施。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 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 1945年《联合国宪章》 宪章第2条第4款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一)概述 适用法律性质的争端 仲裁裁决和司法判决对争端当事国有约束力 有相对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比较固定的程序规则 (三)司法解决 争端当事国把争端提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的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1、国际常设法院 2、国际法院 喀麦隆和尼日利亚陆地、海洋划界案 (国际法院,1998) 喀麦隆在1994年3月29日向国际法院提交了诉讼请求,而在此之前,双方没有达成任何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协议。 尼日利亚在1965年8月14日发表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于同年9月3日交给联合国秘书长存档。 而喀麦隆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是1994年3月3日交给联合国秘书长存档的,而秘书长在十一个月半月后才将该声明送达给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的。 1968年科索沃的阿族人首次发起独立示威。当时的科索沃仍隶属于南斯拉夫。 1991年南斯拉夫解体,科索沃分离主义者单方面宣布建立科索沃共和国,得到阿尔巴尼亚承认。 1999年科索沃战争 2003年10月塞尔维亚和科索沃阿族领导人举行了自1999年以来的首次直接会谈,但无果而终。 2006年2月由联合国主导的有关科索沃最终地位的谈判启动。 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宣布独立。 联大通过就科索沃宣布独立寻求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决议 2008年10月8日 ?联大在经过辩论后举行投票,以77票赞成、6票反对、74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塞尔维亚提出的请求国际法院就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提供咨询意见的决议草案。 (2)非为本国利益进行诉讼问题 东帝汶案 (葡萄牙诉印度尼西亚,国际法院,1989) 安理会 联合国维持和平目的是帮助受冲突之患的国家创造实现持久和平的条件。 第一个维持和平特派团成立于1948年,当时,安全理事会授权向中东部署联合国军事观察员,监督以色列与阿拉伯邻国之间的《停战协定》。自那以来,在世界各地部署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共63个 “维持和平”一词在《联合国宪章》中找不到,也很难给以简单的定义。联合国第二任秘书长达格·哈马舍尔德认为,维持和平隶属《宪章》“第六章半”的范围,介于根据第六章进行谈判和斡旋等传统和平解决争端办法与根据第七章授权采取更强有力的行动这两者之间。 数据更新至:2010年4月30日 自1948以来维和行动共计63 正在进行的维和行动15 参加维和的军事人员86 136人;联合国警察13 207人;军事观察员2 201人;总数为101 544 在维和行动中提供军事人员和联合国警察的国家数目为 115 参加维和的国际文职人员人数为(2010年3月31日) 5 831 参加维和的当地文职人员人数为(2010年3月31日)13 809 中国参与维和行动的情况 1988年中国成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委会成员,是我国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开端。 1989年,中国首次派人参加了联合国纳米比亚过渡时期协助团,帮助纳米比亚实现从南非独立的进程。 1990年4月,中国第一次向“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派出了5名军事观察员,开始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 自1990年以来,中国先后参加了联合国17项维和行动,累计派出维和军事人员8095人次。现有1648名官兵在联合国10个任务区和联合国维和部执行维和任务。 已经先后有8名中国军人在执行联合国维和行动时牺牲。 2007年8月27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任命来自中国军方的赵京民少将担任联合国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团部队指挥官。这是联合国首次任命中国军官担任联合国维和部队指挥官。 六、中国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法院法官:倪征(日奥)、史久镛 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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