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事诉讼法教案3.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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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事诉讼法教案3

模拟法庭: 一、关于一审庭审规则 二、关于不当得利之诉 三、关于作业 准确的说是写一个案件分析。 不当得利作为债权发生的重要根据之一,在民事诉讼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相当简略,只有两个条文:(1)《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而实践中不当得利诉讼的问题之复杂,则远非上述两个条文可以解决。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关于不当得利的研究较为薄弱,不仅民事实体法上对不当得利的研究并未形成有系统的理论,而且司法实践中对不当得利诉讼也未进行类型化,甚至对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问题,理论及实务界亦有分歧。 案例一: 2005年5月24日、5月30日、8月24日,某甲通过银行先后三次向某乙分别汇款61,000美元、39,000美元、2万美元,以上款项共计12万美元。2006年,某甲以其与某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乙清偿前述款项。2006年11月14日,某甲向该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准许。2007年1月29日,某甲又更换案由为不当得利,以某乙为被告,就前述事实再行起诉至法院,称该12万美元实系借款,2006年元旦过后, 某甲多次要求某乙还款,但某乙拖延至今。双方虽然没有借款协议,但某甲的汇款已经进入某乙账户,某乙取得某甲的财产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并支付孳息。故诉请判令:1、某乙返还不当得利款12万美元;2、某乙支付不当得利孳息。 被告某乙辩称,原、被告之间是亲戚关系。原告为了在上海做服装生意,委托被告进行经营。原告所称钱款均受原告委托购买了货物,货物现在还在仓库中。由于经营不顺利,原告就否认委托经营关系而认为是不当得利。原告所称款项并非借款,双方是委托经营关系,本案不存在不当得利。某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被上诉人李某因做生意向上诉人刘某借款10万元未还,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时李某未到庭,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李某偿还刘某借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李某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刘某,称他已还了刘某30000元,刘某起诉时未扣除,要求刘某返还30000元不当得利或从判决中扣除。庭审中李某举出了由刘某签字的30000元的收条,刘某予以否认,但未有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起诉时未扣除30000元,法院判决中包括了这30000元,刘某根据判决多得了30000元,构成了不当得利,判决刘某返还李某不当得利款30000元。判决送达后,刘某不服,找到王勇律师咨询,王律师经分析认为,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遂代理二审上诉。 案例三: 原告肖名逵、肖信塘与被告肖辅琦系朋友关系。2008年3月,被告肖辅琦多次与两原告说其一个朋友会办理汽车驾驶证,办证者本人不用去考试即可拿到证件,两原告得知后即与其他朋友联系办证。2008年3月——8月,两原告先后交给被告办证款123800元,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驾驶证。同年8月20日,两原告在网上查询得知办证之事根本不存在,遂要求被告退还全部办证款,因被告已将该款交予第三人肖建平和梁崇忠,其已无钱退还,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案例四: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常平朗贝加油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权满。 1999年6月21日,上诉人在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信汇10万元给被上诉人,用途为工程费用。1999年8月9日,上诉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信汇10万元给被上诉人,用途为工程费用。2001年5月份,上诉人以该20万元是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为由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归还20万元。被上诉人一审辩称该款是张瑞忠通过上诉人帐户向被上诉人支付的工程介绍费。并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及张瑞忠、马松耿、曾稳求、叶寿涂的证人证言为证。 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证据概述 第二节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第三节 证据分类 第四节 证据种类 第五节 证据收集、保全与证据审查 第一节 证据概述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事实的一切根据和方法。在民事诉讼中,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往往以案件事实得到证明为前提,而案件事实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往往就是因对案件事实有不同的认识而发生分歧,从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所以,法院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裁判,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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