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商法律制度3--2011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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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商法律制度3--20115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三、民事行为制度 四、民事权利制度 五、婚姻家庭制度 六、民事责任制度 七、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五、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法及其基本原则 (二)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三)家庭关系 (四)离婚 (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婚姻法及其基本原则(P170) 1、婚姻法 婚姻 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家庭 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收养关系而结成的共同生产、生活的单位。 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 结婚离婚 人身、财产关系 抚养教育子女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 (二)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结婚 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1、结婚的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凡患有传染病而仍处于规定隔离期内的病人或正处于活动期的慢性病病人,如肺结核人、严重心脏病等应暂缓结婚。梅毒、淋病等性病和麻风病等患者应彻底治愈后才能结婚。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如各种类型的先天性痴呆、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肌强直等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另外,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 2、结婚的法定程序 结婚的法定程序---结婚登记 (1)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标志、必经程序。 (2)结婚登记机关 在城市 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在农村 乡、镇的人民政府 3、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2)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 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 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1)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定财产制:共同财产 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 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自然血亲 是指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的关系。 拟制血亲 本无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认其与自然血亲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管教和保护、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 (2)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经济上必要帮助、精神上关心照顾) (3)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 3、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关系 (2)兄弟姐妹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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