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民事诉讼法课件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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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事诉讼法课件2

第一章 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争议和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争议和民事诉讼 一、民事争议及其处理机制 (一)民事争议 概念:也叫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 特征: 1、它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 2、它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它以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形成原因 4、它的解决具有可处分性 分类:1、财产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2、人身权益方面的民事争议, (二)民事争议的处理机制 1.自决与和解 (自力救济) 2.仲裁与调解 (社会救济) 3.诉讼 (公力救济) ADR的涵义 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意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当前世界各国通用的ADR直译),或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强调其区别于诉讼的功能和性质),源于美国30年代劳动争议的解决,原指本世纪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在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 ADR的主要形式: 第一,谈判(交涉 Negotiation) 第二,调解(Mediation Conciliation) 第三,仲裁(Arbitration) 第四,其他形式 二、民事诉讼的概念 (一)诉讼的定义和本质 诉讼一词,通常的理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特点: 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 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 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 4.民事诉讼程序的严格规范性与正当性 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最终性和权威性 三、民事诉讼的目的和基本价值目标 (一)民事诉讼的目的 两大法系国家学者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观点: 1、私权保护说 2、私法秩序维护说 3、纠纷解决说 4、程序保障说 5、多元说 我国学者对民事诉讼目的问题的主要观点: 1、解决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 相关论文:陈刚、翁晓斌《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南京大学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 2、解决民事纠纷 相关论文:刘荣军《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5期。 3、程序保障 相关论文:章武生、吴泽勇《论民事诉讼的目的》,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 4、利益保障 相关论文:李祖军、田毅平《民事诉讼目的论纲》,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5期。 (二)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 公正: 是指社会主流对利益分配关系公认合理的价值标准。诉讼的公正包括诉讼过程的公正和诉讼结果的公正。 效益: 是指纠纷当事人和国家在民事诉讼中,以比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获得较好的效果。 四、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 民事诉讼模式,也称为民事诉讼结构,是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 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关系问题。 (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 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 一、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多数学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属当事人主义模式。它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该原则要求当事人:提起诉讼,确定争点,提出证据等等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模式,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该原则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对立,具体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由法院为之。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属于职权主义。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欧美各国的民事诉讼普遍贯彻实施的就是职权主义,资产阶级革命后一度改行当事人主义。 (三)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与完善 2007年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当事人主义的强化和职权主义的弱化 (1) 适度调整当事人的提供证据责任 (2) 强调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3)缩小法院对财产保全依职权裁定范围 (4)取消了法院依职权裁定先予执行 (5)限制了第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 (6)缩小了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7)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化 五、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 (一)民事诉讼程序的涵义和特点 所谓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制定的,司法机关解决民事争议的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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