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物权通论.ppt

  1. 1、本文档共4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法学]物权通论

第三编 物权 三、物 1.物的定义:人身以外、为人力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价值的物质资料。 2.物的特征 (1)非人格性 (2)原则上为有体物 (3)价值性 (4)稀缺性 (5)支配可能性 (6)独立性 物之不可分离的成分不是物权之客体(难以体现物之利益,难以公示) 。 是否独立,综合物质形式、生活需要、经济观念及特别法之规定而确定 (7)特定的物——物权客体特定主义 特定物;特定化的种类物 非特定难以为支配。债权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 (8)现有物 讨论案例: 德国的「储存精子灭失案」 (Vernichtung von Sperma) 某甲预见有不能生育的可能性,乃将其精子冷冻储存于某乙大学附属医院。其后甲结婚,欲取用精子时,获知乙医院过失致其储存的精子遭致灭失,乃向乙请求2500马克的慰抚金。下级和原审法院均否认甲的请求权,德国联邦法院则肯定乙系侵害甲的身体(注意,不是财产) 。 如:1、所有权与所有权排斥: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2、所有权与所有权排斥: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3、用益物权与所有权排斥: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4、所有权与留置权排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物权排他性例外: 1、所有权和他物权并存 2、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与不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并存 3、数个非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并存 三、物权的追及力 (一)概念: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主要表现 1、当标的物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第三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物权在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形式. 2、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3、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 第一,善意第三人对标的物占有受即时取得制度的保护.当善意第三人按即时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时,原所有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 第二,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对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 第三,物权登记错误时,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的法律保护,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无追索力。 三、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 (一)依据“公共权力”发生的物权变动(法定物权变动) (二)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 (三)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 五、不动产物权登记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二)登记的类型 1、实体权利登记和程序权利登记 2、权利登记和表彰登记 3、设权登记和宣示登记 4、本登记和预备登记 (三)本登记、预备登记 1、总登记2、变动登记3、更正登记4、涂销登记 2.预备登记 (1)预告登记(2)异议登记 六、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一)不动产登记的一般效力 1.物权公示效力 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 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4.善意保护效力 5.警示效力 (二)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登记的具体效力 1.物权变动登记的一般规则 2.作为生效要件的物权登记 3.作为对抗要件的物权登记 4.无须登记的物权变动 第三编 物权 三、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一)意思主义(法国、日本) 物权变动=合意 物权变动的对抗效力=公示 甲 乙 出卖 不动产A (未登记) 何时取得物权? 可否对抗丙? 丙 (登记) 出卖 无权处分 善意 第三编 物权 (二)折衷主义(瑞士) 物权变动=合意+公示 甲 乙 出卖 不动产A 何时取得物权? (未登记) 丙 (登记) 出卖 有权处分 无所谓善意、恶意 是否有“对抗”的问题? 物权破除债权 第三编 物

文档评论(0)

qiwqpu5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