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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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

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 学习目标 掌握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掌握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掌握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意义 司法鉴定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二、司法鉴定实施程序 三、司法鉴定质证、认证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程序 (一) 司法鉴定的申请 (二) 司法鉴定的决定 (三) 司法鉴定的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结构图 前置程序:鉴定资料的收集、提取、固定与保全 申请鉴定---非必经程序,口头或书面 启动程序 决定鉴定--- 委托鉴定---填写委托书、收集鉴定资料 受理鉴定—初步审查 实施程序 鉴定人回避---主动 实施鉴定---检验、会诊、审核、签发 出具鉴定结论—发送方式 后续程序 回访 补充说明 鉴定人出庭作证 (一) 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刑事诉讼中初次鉴定由司法机关直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规定:告知权、 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权 刑事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 刑事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有法官和侦查机关以及检察机关 第一,法官的刑事鉴定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8 条第2 款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第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刑事鉴定启动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 条规定:“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的申请主体 我国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但是他们所享有的不是申请初次鉴定的权利。而是申请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1 条规定“: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显然这里规定的是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权,并不是具有决定性的刑事鉴定启动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8 条的规定,被告人有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这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完全的司法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行政诉讼中对提供鉴定结论有哪些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六)项的现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二)司法鉴定的决定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分别享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司法鉴定决定权。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的决定主体与行政诉讼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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