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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0429

国际经济法学 06-07年第二学期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 一、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二、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重点) 汇付 托收 信用证 国际保理 一、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 1、支付工具的种类 货币和票据 2、票据的种类 汇票(付款的指示) 本票(付款的承诺) 支票(特殊的汇票) 3、关于票据的国际立法 日内瓦公约法系(大陆法系)-《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 英美法系 1988《联合国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尚未生效 汇票 概念: 由出票人向受票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在见票时或在票据记载的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受票人 受款人 种类: 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光票和跟单汇票 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与支票 本票 出票人(买方)于见票时或某一确定的将来时间,向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支票 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委托该行在见票时对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凭证 二、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1、汇付(买方主动付款) 概念: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货款支付给卖方的结算方式。 汇付的当事人 种类:电汇(T/T)、信汇(M/T)、票汇(D/D) 汇付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假汇单问题时有发生,对卖方亦意味着风险。所谓“假汇单”问题,即汇付人故意伪造汇单,然后将假汇单传真给卖方,诱使其发货。 银行只承担委托付款和收款的责任,对付款和交货不承担担保责任,没有银行信用在里面,因此一般用于小额贸易、有信誉的老客户之间的贸易结算,以及佣金、运费、保险费、赔款等非贸易结算 二、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2、托收——卖方主动要求买方付款 概念:由收款人(卖方)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买方)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又被称为“逆汇” 当事人及其之间的法律关系:A.委托人与托收行:委托关系;B.托收行与代收行:委托关系;C.委托人与代收行:无直接合同关系;D.代收行与付款人:无法律上直接关系 二、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2、托收——卖方主动要求买方付款 种类 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 卖方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 一般用于样品费或货款尾数的结算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付款交单(D/P) : 代收行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 承兑交单(D/A) : 在开立远期汇票的情况下,代收行在接到跟单汇票后,要求买方对汇票承兑,在买方承兑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 二、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 2、托收——卖方主动要求买方付款 国际惯例 为了统一国际银行托收业务,国际商会1958年拟定、1967年修订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1978年和1995年修订为《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国际商会第522出版物,简称URC 522,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银行的义务和免责(教材P190) 托收中银行的义务 及时提示义务 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 收到的款项和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必须按指示书的规定及时交于本人(委托人/卖方) 无延误的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兑或拒付等。 跟单托收: 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 对汇付和托收方式的评价 汇付和托收支付方式中,银行只作为受托人付款或收款,不对付款和交货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因此,先付款或先交货的一方,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汇付和托收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一般仅用于支付手续费、尾款、杂费,或有信用的老客户之间的交易 案例分析 天津天宏出口公司出售货物一批给香港大昌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天宏公司同意大昌公司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宏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国银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香港大昌公司收取货物。货到目的港,大昌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拒不付款赎单,导致天宏公司的货物滞留码头。请依《托收统一规则》(522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采用的什么付款方式? 2、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是否应当去码头提货? 3、在大昌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中国某外贸A公司与某外国B公司签订一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B公司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B公司由于用货心切,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并转售。汇票到期时,B公司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将汇票付款人拒付的情况通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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