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三节WTO基本法律原则汇总 东港学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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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三节WTO基本法律原则汇总 东港学院

第二章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第三节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一 、非歧视待遇原则 二、贸易自由化原则 三、 公平贸易原则 四、 透明度原则 五、 互惠原则 六、 允许正当保护的原则 七、 其他原则 一、非歧视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简称MFN ) (一)含义:指WTO任一成员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WTO成员和非WTO成员)的优惠和豁免,也应给予WTO的其他成员。 (二)由来: 11世纪发端于地中海沿岸商人的要求。 18世纪,国家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开始出现。 二战后,最惠国待遇成为双方或多边贸易条款中的基本条款之一。 (三)特点: 无条件性、互惠性、普遍性。 无条件性是指受惠成员在享受各种优惠或特权时不需要提供给惠成员某种效应的补偿; 互惠性指成员相互给予彼此在某一领域的优惠,而不是某一方单方面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普遍性是指成员给予另一成员或非成员的各种优惠待遇,必须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所有成员,不得有任何歧视。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货物贸易( GATT第1条第1款)、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WTO相关条款)。 MFN案例分析1 【案由】 甲国以保护本国国民健康为理由,决定禁止从乙国进口含有荷尔蒙的牛肉,但事实上甲国境内并不禁止此类牛肉的销售;另外,甲国仍然从丙国进口含荷尔蒙的牛肉。乙国认为其根据 GATT应获得的利益受到损害,甲国认为其采取的措施为WTO一般例外条款所允许,两国对此产生争议。 【分析】 甲国在不禁止从丙国进口含有荷尔蒙牛肉的情况下,惟独禁止从乙国进口这种产品,在实行贸易限制方面给乙国货物歧视待遇,违反了GATT 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甲国的做法是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所不允许的。甲国的进口限制措施虽然属于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所指的为保护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采取的措施,但是该条要求进口国在采取此类贸易措施时不得在情况相同的各国之间构成武断的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甲国的做法违反了这一规定。 【案例分析】 MFN案例分析2: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 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4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1987年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款的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 【案例分析】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 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二、国民待遇原则( National Treatment ,NT) (一)含义:指WTO成员保证其给予其他WTO成员的产品、服务和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产品、服务和国民的待遇。 与最惠国待遇的区别:内外平等(而非外外平等)。 (二)由来 最早可溯及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 1804年《法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外国人在法国境内享有国民待遇; 不同国家对国民待遇适用的程度不同。 (三)适用范围 GATT中的国民待遇原则(第3条第2款、4款) 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用; 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 进口商品流通的各环节; 应遵守的国内规章等。 《服务贸易总协定》 见该协定第17条“国民待遇”第1款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 见该协定第2条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国民待遇原则是在《巴黎公约》中首先规定的,在TRIPS中它再次得以确认 (四)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一般例外:成员可为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人民或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对进口产品实施有别于本国产品的待遇。 货物贸易例外:政府采购、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补贴、有关外国电影片放映数量的规定。 服务贸易例外:国民待遇作为成员经谈判而承担的具体义务,而不是必须遵守的一般普遍义务。 知识产权例外:有关知识产权的其他国际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例外的规定均构成该协议的例外; 投资措施中的例外:不仅所有例外规定都适用于该协议的各项规定,而且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暂时背离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规定,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背离该原则的期限分别为5年和7年。 NT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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