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九章 劳动争议解决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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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九章 劳动争议解决法律制度

第九章 劳动争议法律制度 秦雷 qindenj@163.com 第一节 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界定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产生分歧而发生的争执。 特征:(1)劳动争议既可以是非对抗性矛盾,也可以是对抗性矛盾。 (2)劳动争议的矛盾性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转化。在现代社会中,劳动争议一般表现为非对抗性矛盾,但是它非常容易激化,若处理不当或者不及时,会转化为对抗性矛盾,给经济和社会造成破坏性后果。 二、劳动争议的类型 1.个别争议、集体争议和团体争议 个别争议,又称个人争议,是指单个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集体争议:又称多人争议或群体性争议,是指多个(或称部分)职工当事人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团体争议:亦称集体合同争议,是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之间因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二者的区别:(1)集体争议是关于同一类劳动关系的争议;团体争议是关于集体合同的争议。(2)集体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达到法定数额以上的特定部分职工(我国法定为三人以上),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团体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用人单位或其他团体。(3)集体争议各个当事人应当具有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共同理由,即有同样的事实和要求,但这只是限于特定部分职工各自的具体利益;团体争议则以全体职工的整体利益为争议标的。(4)集体争议的职工当事人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争议处理程序,职工代表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行为只代表卷人争议的部分职工的利益和意志,对未卷入争议的职工不具有法律意义;团体争议中工会的法定代表人是工会主席,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其行为涉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职工利益,对全体职工具有法律意义。 2.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 权利争议,又称实现既定权利的争议,还可称为履约争议,是指因实现劳动法、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利益争议,又称确定权利的争议,还可称缔约争议,是指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3.国内劳动争议和涉外劳动争议 国内劳动争议,是指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特点:(1)基于《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关系纳入其适用范围的规定,受案范围中包含了以往所称的“人事争议”。 (2)明确将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纳入受案范围。 (3)明确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受案范围。 案例 黄某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夫妻二人都在一家纺织厂打工,收入微薄,生活很因难。2007年,黄某妻子患病,需要交一大笔住院费。黄某向亲戚朋友借了一部分,但还是不够,无奈之下,黄某向单位借款1万元,并写下了借条,双方约定1年后还清。1年很快过去了,黄某未能按期还款,厂方要求他尽快还清所欠债务。如不按期还款就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黄某和纺织厂的债务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吗?他能提起劳动仲裁吗?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立法 目前,我国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现行立法,主要包括《劳动法》中的劳动争议处理专章规定; 2007年制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993年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2011年作废);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1993年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2009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以及2001年的《最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的《解释(二)》。2010年的《解释(三) 》 各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大致可分为三种:即调解(调停)机构、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 五、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1.劳动争议处理的合意方式。即当事人双方通过自己协商或者在特定机构干预下协商,互相妥协或单方妥协,从而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因而又称为妥协方式或协议方式。(1)和解;(2)调解;(3)调停。 2.劳动争议处理的裁判方式,即由特定机构对劳动争议依法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使其得以解决。其具体形式为: (1)裁决,即由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构依法对劳动争议做出裁决; (2)判决,即由审判机构依法对劳动争议做出判决。 六、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 原则有:(1)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 所谓合法,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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