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第4、5、6节.ppt

[法学]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第4、5、6节.ppt

  1. 1、本文档共7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法学]第二章 著作权法律制度第4、5、6节

(二)出版者权的内容 1、图书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的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 注: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报纸、期刊出版者是否拥有,取决于同作者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只能享有普通的非独占的出版权。 期限:只能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且期限不能超过10年。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续定期限仍不能超过10年。 地域约定:专有出版权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地域内有效,地域约定应以国家为单位。 版本限制:图书出版者只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手稿所使用的文字的版本享有专有出版权,包括该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 2、出版者的修改权 (1)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2)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3、版式、装帧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版式是指出版者出版图书、刊登文章所使用的开本、字体、自行、篇章结构安排等。 装帧设计是指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封面、封底、护封所作的装潢设计和报刊出版者对其出版的报纸、杂志的刊头、封面、版面、封底等所作的装潢设计。 (三)出版者的义务 1、与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同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不需订立书面合同。 决定采用或刊登的期限:图书是6个月,不采用应及时通知作者;不通知作者也不签订合同,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与经济补偿。 报社15日、杂志社30日,过期未收到杂志社决定刊登的通知的,可改投。 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 3、重印、再版作品;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三、表演者权 (一)概念: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 权利。其产生的前提是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 注意区别:表演者权由表演者享有,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人。 表演是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的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所以,我国邻接权所保护的表演只涉及对作品的表演,并且只有公开的表演才能得到保护。而诸如杂技表演、马戏表演、体育项目表演等均不属于著作邻接权保护范围。 (二)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的身份(包括演员姓名和演出单 位)。属人身权,不受期限限制。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属人身权,不受期 限限制。 表演者本身肖像受民法肖像权的一般保护,而表演形象却归入邻接权的保护体系中。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4、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并获得报酬。第 3~6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的12月31日。 (三)表演者的义务 1、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 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 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则不得 使用。但属于法定免费表演的,表演者无须向 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 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作品的,如属未发表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如属已发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 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四、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一)相关概念: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有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如唱片、录音磁带、激光唱片等。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电视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 主体是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 客体为录音录像制品。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

文档评论(0)

qiwqpu5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