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五章 法律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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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五章 法律效力

第五章 法的效力 本章学习目标 : 1.掌握法律效力的概念 2.了解法律效力的范围 3.熟悉法律溯及力的相关理论 4. 进一步理解法的效力冲突规则 第一节 法律效力的概念 一、法律效力的涵义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其潜在的效力,法律规范当然也不例外。所谓法的效力,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对其所规制的人、事、地、时所具有的拘束力或约束力。通常包含广狭二义:广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在于,其约束力的范围是针对特定主体还是不特定主体。针对特定主体的就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理解法的效力,须正确把握以下几点: (一)法的效力具有潜在性 规范存在的目的在于实现一定的规制功能,因而,法的效力是内在于法本身的一种潜在属性,是法之所以为法不可缺少的一个要素。因此,凡是依正当程序被宣告为法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有效力的法律;凡是现行的法律,都是有效力的法律。与之相反,凡是已经被废止的法律或者尚未颁布的法律,或者虽已颁布但尚未开始生效的法律,因其不具有潜在的效力性,因而都不是有效力的法律。 (二)法的效力具有应然性 法律是一种“应然性规范”,此所谓应然性,即指法的效力的应然性。法的应然性包括三重含义:一是任何一条法律规范都应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二是任何一条有效的法律规范都是应当得到遵守的规范;三是任何一条法律规范的效力都有待于转化为法的实效。由上述三重含义可见,法的效力是一个观念性概念,而非法的效力的实际发生。 (三)法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种规范,因而强制性为其本质属性之一。实际上,法的强制性即指法的效力的强制性。一个有效的法律规范必然是一个具有强制效力的规范,而一个规范只有具有强制性才能称得上是一个真正的法律规范。因此,“效力”与“强制”互为表里。一条规范如果仅仅具有宣示性意义,或者根据该规范所作成的法律行为不具有可强制执行性,那么该规范就很难说是一条真正的法律规范。如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有同居的义务。由于该规范所确立的义务具有不可强制执行性(因为法院不可能强制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履行同居义务),因而该规范就只具有“软法”的性质,而难以称得上是一条真正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四)法的效力具有条件性 法律的调整范围是各个不同的,因而不同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效力范围,此种效力范围便构成了法的效力的条件。法律只有在其调整的范围内才是有效的,超出该范围则失其效力。如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仅局限于山东省这一地域而发生效力,就不具有全国性效力,这体现了法的效力的对地条件性;《律师法》主要针对从业律师发生效力,《法官法》主要针对现任法官发生效力,而《民法通则》针对所有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都发生效力,这体现了法的效力的对人条件性。 二、法的效力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或法律效果 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法的效力是指法在应然意义上具有的拘束力,其效力的存在,不以是否发生特定的法律事实为前提,凡是现行有效的法,都是具有效力的法。而法的实效则指法实际运行后的效果,即法律实施的结果,其描述的是法得到遵守与执行后的一种事实状态。在此意义上,法的效力是一个应然性概念,法的实效则是一个实然性概念。法律只有被实施后才具有实效,而法的效力存在与否只与法律本身的有效性有关,不论法律是否被实施,法的效力都存在。当法的实现程度较高时,法的实效性就好;反之,当法的实现程度较低时,法的实效性就差。因此,法的实现程度直接决定着法的实效性高低。 (二)法的效力与法律后果 法的效力与法律后果不同。法律后果是指因某个具体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引发的法律结果。适法行为引发合法的法律后果,不适法行为引发违法的法律后果。因此,法律后果有合法性后果与违法性后果之分。而法的效力则不同,其本身为一种潜藏于法规范内部的法的属性,为一中性概念,不存在合法与违法的问题。此外,法律后果只会发生于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换言之,只有当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变动(成立、变更、消灭)时,要么根据当事人的后果意思,要么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才会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而法的效力则不同,法的效力作为法的一种属性,是由立法行为直接赋予的,其甚至与法是否具有实效都不相关,当然也就与是否发生特定的法律事实不相关了。 第二节 法的效力范围 一、概述 所谓法律的效力范围,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制定法在什么时间、何种空间以及对于何种对象有效,从而产生行为拘束的后果。依据这个概念,法律的效力范围可以具体分为如下四个部分:其一,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其二,法律的空间效力范围。其三,法律的对人效力范围,其四,法律的对事效力 法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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