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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八章 劳动争议的解决

(二)审理范围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如果包括有与劳动权利义务事项相联系的民事权利义务事项,法院应当将其与劳动权利义务事项合并审理,只不过适用的实体法不同。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①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②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劳动争议诉讼的司法管辖 1、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由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2、移送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先受理的法院管辖,后受理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法院。 范跃如:在劳动争议诉讼管辖上,应当引入保护性管辖制度。 三、劳动争议司法审判模式 1、普通法院式(美、日) 2、特别法院(庭)式 (1)自成体系的劳动法院(庭)(德、法、英、西) (2)设在普通法院中的专门的劳动法庭(比) (3)具有准司法性的行政机构模式(澳) 我国:将劳动争议案件视为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司法实践中, 不少法院已设立劳动争议合议庭来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现行劳动司法机构模式的弊端: 1、“大杂烩”式的民事审判形式不利于审判工作的专业化发展,影响了法官的专业法律素质的提高。 2、民事纠纷所体现的利益差别较大, 法官对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冷落、越来越生疏、越来越疲于应付。 3、由于“大民法”、“大民庭”的优势心理作怪,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容易造成适用程序和法律的混乱。 4、由民事审判庭独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际上排斥了政府、工会、雇主组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特殊影响力和长期积累的工作经验,导致了法官的独断专行,也影响了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 我国劳动争议诉讼审判机构改革方向: (1)维持现状型。 (2)独立型。 (3)专审非独立型。 主流意见:从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来看,在各级法院设立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法庭更为适宜。 2005年4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设立民事审判第六庭———劳动争议审判庭。该庭的主要职能是:审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不服基层法院裁判上诉的二审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全市两级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工作;负责与市劳动、信访部门协调,做好涉法上访工作。 四、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一)用人单位合并与分立的情形 (二)招用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 (三)承包经营期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有关劳动派遣的劳动争议案件 五、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一)原告起诉 (二)法院受理 (三)审理前的准备 (四)开庭审理 (五)作出裁判 六、劳动争议诉讼的费用承担 第六节 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明责任 一、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法律要件分类说:“如果没有一定的法规可以适用,则无法获得诉讼上请求效果的当事人,应就该法规要件在实际上已经存在的事实予以主张和举证”。“简而言之,各当事人应对其有利自己的规范要件加以主张和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规则(第2、5条)——特殊规则(第4、5、7条)——技术性规则(第8、9、75条) 二、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的特殊性 1、当事人双方地位上的实质不平等,表明劳动争议处理中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证明责任的基础不能成立。 2、劳动者的举证能力严重不足,劳动争议案件主要由劳动者承担证明责任明显不公。 3、直接适用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证明责任,不利于《劳动法》宗旨的实现。 三、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的现行规则 (一)一般原则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 ) 特殊规定: 1、专属用人单位的证明责任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6条) 2、仲裁庭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8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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