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十四章_民事诉讼证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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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十四章_民事诉讼证据

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证据的概念 我们认为,基于目前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将证据与证据材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证据,就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材料,则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收集到欲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二、与证据概念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证据方法:指在诉讼中可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 证据能力:指某种有形物在法律上可作为证据方法的资格。即具有证据能力的有形物,方可作为证据方法在法律上适用。 证据资料:是指法院通过调查证据方法而感知的资料。 证据价值:又称证据力,是指证据资料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力。 证据原因:是指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否属实形成心证的原因。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理论界有两种主要的观点: 1,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有两个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与关联性; 2,认为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特征: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其中,后一学说是通说,我们采通说。 (一)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二)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有的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证据应当是能够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的客观事实。 (三)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证据应当按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以非法的手段或未依法定的程序取得的事实材料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二是实体法要求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定形式的,作为证明这些法律行为的事实材料就应当具备这些法定形式。 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一、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种类,是指法律根据证据资料的外在表现形式和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而对证据所划分的类别。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七种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为七种: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它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电脑软件等信息材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所作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作的客观记录。 (二)学理上对证据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 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本证。如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逾期借款,他向法院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即为本证。 而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则为反证。 2、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按照证据的来源,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 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传来证据。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按照单个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表述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比如,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都属于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品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比如,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都属于实物证据。 第三节 待证事实 一、待证事实的概念 待证事实,又称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来予以证明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二、待证事实的范围 待证事实的范围,是指哪些事实属于待证事实。 作为待证事实的事实应当是: (1)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事实,包括与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有关的事实,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事实不是待证事实; (2)是双方当事人有争执的事实。民事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法院作出判决,需要对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定,无争议的事实不需要当事人证明,因此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不属于待证事实; (3)是法律上未免于证明的事实。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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