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pt

[法学]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ppt

  1. 1、本文档共4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法学]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我国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 【重点问题】 1.正确理解刑诉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规定的内容; 2.正确应用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3—17条,主要包含以下几项: ??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及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 ??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3)?依靠群众; ???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 (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 (9)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 (10)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 (11)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 (1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13)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 ? 另外,第10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和11条“审判公开”从内容上看,主要规定的是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或者说是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制度。 第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同样应看作是一项基本制度而非基本原则。 第17条有关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可以相互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也不符合基本原则的要求,作为一项基本制度更为合适。 二.我国刑事诉讼特有的三个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法律依据:第6条 2、体现了我国追求客观真实、“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法制精神。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1.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这一原则表面上看是调整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实际上规定我国刑事诉讼 “线型结构”的模式特征。 公、检、法三机关的这一种关系是我国宪法所确立,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 2.分工负责的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互相代替,也不能互相推诿。 3.互相配合的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够前后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任务。 4.互相制约的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按照职能的分工和程序的设置,互相制衡,互相约束,以防止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错误,做到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5.三者的关系: 体现中国刑事诉讼在组织结构方面的特点,即国家专门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一种“线型结构”关系。 对我国“线形结构”的评价 “线型结构”在打击犯罪方面体现出它强而有力的优势。 但是,近年来,学界基于西方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通行的“审判中心主义”,对此原则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主张我国也应按照“裁判中心”原则重新确定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以树立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增强诉讼程序的民主性和公正性。这样的批评意见值得立法机关予以重视。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这是根据中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在1996年3月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一项基本原则,反映了中国刑事诉讼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特色。 2.该原则的理论基础: 根据列宁的检察权理论 列宁在《论双重领导和法制》等论著中,对检察机关性质的论述为:“第一,社会主义法制应当是统一的;第二,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是检察机关,“检察长的唯一职权就是监视全共和国内对法制有绝对一致的了解,既不顾任何地方上的差别,也不受任何地方上的影响;检察长的责任就是要使任何地方当局的任何决定都不与法律相抵触。”  4. 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

文档评论(0)

qiwqpu5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