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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第四章 营业税

第二节 营业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3.上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是指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4.个人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经营行为的外国公民 应税行为的确定 注意:自我提供劳务在营业税中不视同销售征税。 所以,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的劳务不征税;自建自用的行为也不征税。但自建后不是自用而是用于销售,应分别按建筑业应税劳务和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第三节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 4.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如,某酒店在提供住宿的同时,还经营KTV和保龄球馆服务。如果纳税人能将以上营业收入非别核算,就可分别按5%和20%的税率征税;如不能分别核算,则应就其全部营业额按20%的税率征税。 1.交通运输业 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案例1】某运输公司2000年9月发生下列业务:①取得客运收入19.98万元,替保险公司代收保险费200元,付给境外运输企业运费15万元;②取得货运收入30万元,支付给其他联运单位运费10万元;③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取得收入16万元。请计算该公司10月份应纳营业税额,并说明其纳税地点和时间。 分析:该运输企业的出境运输业务可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转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联运业务可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取得收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应纳税营业额=19.98+0.02-15+30-10=25(万元) 2.建筑业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 【案例2】A建筑公司2004年承包一项工程,合同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为9000万元。A公司将1500万元的安装工程分包给B建筑公司;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支付给A公司材料差价款600万元和提前竣工奖150万元;A公司又将材料差价款200万元和提前竣工奖50万元支付给B公司。 分析:A公司转包给B公司的工程款可以从营业总额中扣除;收入材料差价款和提前竣工奖应计入建筑业营业额,但A公司支付给B公司的部分可以扣除。 A公司应纳税营业额=9000-1500+(600+150-200-50)=8000(万元) 3.金融保险业 转贷行为以往来利息收入减去往来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案例3】某银行2007年1月1日以6%的年利率借入外汇资金折合人民币300万元转贷工矿企业,贷款年利率为8%。 分析:该银行这笔转贷业务应按“金融保险业——贷款”计算征收营业税。 应纳税营业额=300×8%-300×6%=6(万元) 4.邮电通信业 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私人住宅、小卖店以及其他单位(即公用电话兼办人),利用其自用电话兼办公用业务,以其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案例4】某电信局2007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①话费收入200万元;②为某客户提供跨省出租电路服务收费60万元,支付给相关电信部门价款25万元;③出售移动电话收入30万元;④销售有价电话卡面值共60万元,财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额为6万元;⑤电话机安装收入3万元。 分析:上述业务均按“邮电通信业——电信业”计征营业税。其中,话费收入和电话安装费收入按全额计征营业税,跨省出租电路服务收入可扣减支付给电信部门的余额计税,出售移动电话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计征营业税,电话卡销售应按扣除折扣后的余额计税。 应纳税营业额=200+(60-25)+30+(60-6)+3=322(万元) 5.文化体育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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