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个税文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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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个税文章

社科院研究员:个税改革需要大幅度降低税率 ??2011年05月28日?04:28??21世纪经济报道   杨志勇   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需要调整,决定了个税的地位和作用还需进一步加强   从长期看,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税收收入体系中的地位必然要进一步加强。当前,中国税收收入来源主要是间接税。2010年,近70%税收来自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其中,增值税又是中国第一大税种,占税收总收入的40%。中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是参照西欧标准设定的,这相对于亚太地区常见的10%或5%的增值税税率显然偏高。再加上,当前消费税征收范围相对较为广泛,税率也偏高。不少商品境内价格高于境外,间接税税负过高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间接税税负重的结果是,境外购物与网上代购的流行,结果是本来我们要扩大的内需变成了外需。而且,间接税负中,也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从中长期发展的角度来看,以间接税为主的中国税制结构必须作根本性的改变,即大幅度降低间接税税负。降低增值税税率,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并调低税率是大势所趋。但是,间接税税负下调所带来的税收收入下降也必须通过直接税来加以弥补。即使是以减税闻名的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也是在保持税收收入水平基本稳定前提下进行的。这样,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不仅难以取消,而且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直接税的地位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个税地位亟待加强,也就决定了现实中免征额不能马上调高至5000元、8000元甚至1万元。减税是必要的,但必须有一定限度。否则,在税制结构调整的背景中,怎么保证政府改善民生所必要的财力呢?任何税制改革都不能不考虑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提供财政收入是税收的最基本功能。如果免征额大幅度提高,从其对全国财政收入的冲击来看,是在可承受范围之内的,但对地方会造成较大的冲击。况且,在没有启动分级财政体制改革的情况下,贸然大幅度提高免征额,很可能会严重影响财力本来就捉襟见肘的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行。   建立一个让人民满意的个人所得税制,呼唤减税   建立一个让人民满意的个人所得税制,难度很大。且不说税负高低之争议,仅税基的选择就有不同的看法。想让个税更加人性化和个性化,就必须接受复杂的税制。但是,纳税人对税制的复杂度的接受程度是很不相同的。就拿美国1986年税制改革来说,当时改革除了降低税率之外,还要一个重要的目的是促进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各种各样出于人性化考虑所设置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大增加了税制的复杂程度。面对如此复杂的税制,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加以充分利用。能利用者实际税负轻,不能利用者实际税负重。于是,降税率的同时要求扩大税基。但是,当时呼声很高的住房按揭贷款利息扣除取消,就因为政治压力太大,而不能通过。时下住房贷款压力大,呼吁按揭贷款利息抵个税的建议不绝于耳者,不知道其清楚这个背景吗?显然,从改善住房民生角度出发,扣除利息无可非议,本人也主张这么做,但是,住房问题从根本上说,需要一系列的住房政策的支持,至少政府垄断的土地不能挤牙膏式地供给以增加住房用地的成本,从而推高房价。   从当前情况来看,个税改革还是定位为减税改革比较好。免征额应该提高,以适应生活成本费用增加的现实。除此之外,税率还应调低。减税,可谓利民利国的选择。   在个税定位没有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免征额确定为3000元是合理的选择   当个人所得税还主要是对少数人的税种的时候,免征额可以定得很高。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人所得税的适用人群在持续扩大,免征额就基本上只是与生活的成本费用相联系,免征额与收入水平相比,就会出现相对下降的趋势。1980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800元/月,而当时多数人的月工资收入是在100元以下,除外籍人士外,整个社会中个人收入能够超过免征额的屈指可数。当时的个人所得税相对于国人来说,可谓曲高和寡。   1994年将免征额定为800元,说明个税实际上已经向大众税的方向发展。个税已经走向民间。免征额确定标准的主要参考依据是生活的成本费用。为此,2006年1月1日起免征额上调至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免征额再次上调至2000元。   受多种因素影响,近几个月来,物价上涨较快,人民生活成本费用也随之上涨,作为反映生活成本费用的免征额自然有上调的客观要求。在个税定位没有发生变化的条件下,综合考虑物价水平的上涨因素,免征额提高到3000元是合适的,已足以弥补两年多来的物价上涨所带来的生活成本费用的上涨。   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免征额上调50%,调整幅度已经不小。但这还没结束。免征额未来还应随着物价的变动而作相应的调整。为了减少免征额调整程序上的复杂性,建立免征额自动调整机制非常有必要。当物价上涨幅度超过已定限度时,免征额就自动调整,而无需启动额外立法程序。政府可以根据物价预测数据,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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