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共犯或共同被告人若干程序问题研究.ppt

[法律资料]共犯或共同被告人若干程序问题研究.ppt

  1. 1、本文档共8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法律资料]共犯或共同被告人若干程序问题研究

下次课讨论主题:审级制度若干原则 1、试对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 2、试论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3、试论一事不再理原则。 4、试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5、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制度。 6、试对我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 7、试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 下次课讨论主题:起诉审查和庭前准备程序 1、试对我国起诉审查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 2、试论日本的起诉状一本主义。 3、试论台湾的卷证并送主义。 4、试论德国法上的中间程序。 5、试论我国的起诉审查制度修改与完善。 6、试对我国庭前准备程序的研究现状进行综述。 7、试论日本庭前准备程序的改革。 8、试论台湾庭前准备程序的改革。 9、试论我国庭前准备程序的修改与完善。 10、试论美国法上的起诉审查制度。 共犯或共同被告若干程序问题研究 第4讲 主要内容 一、共犯或共同被告人之界定 二、共犯或共同被告与诉讼的分离与合并 三、共犯或共同被告审判外陈述之证据能力 四、共同被告之调查程序 五、共犯或共同被告自白之证明力 六、日本共犯或共同被告自白的补强 七、德国共同被告供述的调查 八、美国共谋犯自白的调查 一、共犯或共同被告人之界定 (一)共犯的界定 刑法上对于共同犯罪的人,可以就其共同犯罪一事,合称为“共犯”。这个概念不仅包含了共同正犯,还包括教唆犯、帮助犯等。 根据共犯是否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被追诉,可以分为同案共犯或异案共犯。或称为共同被告之共犯和非共同被告之共犯。 (二)共同被告的界定 1、共同被告的概念 只要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的被告,都可以称为共同被告。 2、共同被告形成的基础——事实共同和事实牵连 3、共同被告的种类 第一类:因共犯关系而产生的具有共同事实关系的共同被告,如共犯; 第二类:因同时犯关系而产生的或因后续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不具有共同事实关系的共同被告。 二、共犯或共同被告与诉讼的分离与合并 (一)诉讼的合并——审判合并 1、立法例 “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6条【牵连管辖之合并侦查与起诉】:第六条所规定之案件,得由一检察官合并侦查或合并起诉,如该管他检察官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或检察长命令之。 第6条【牵连管辖】:数同级法院管辖之案件相牵连者,得后合并由其中一法院管辖。 前项情形,如各案件已系属于数法院者,经各该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将其案件移送于一法院合并审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级法院裁定之。 不同级法院管辖之案件相牵连者,得合并由其上级法院管辖。已系属于上级法院者,由其上级法院管辖。已系属于下级法院者,其上级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级法院合并审判。但第七条第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265条【追加起诉之期间、限制及方式】: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得就与本案项牵连之犯罪或本罪之诬告罪,追加起诉。 追加起诉得于审判期日以言词为之。 第7条【相牵连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相牵连案件:一、一人犯数罪者。二、数人共犯一罪或数罪者。三、数人同时在同一处所个别犯罪者。四、犯与本罪有关系之藏匿人犯、湮灭证据、伪证、赃物各罪者。 2、合并审判的分类 (1)客观的合并 是指对于同一被告,合并复数之起诉事项而进行审理者; (2)主观的合并 对于复数的被告,合并起诉事项进行审理。分为两种形态:一是,自始以一份起诉书,对复数被告之牵连案件提起公诉者;二是,原先各别起诉之复数被告的案件,在审判阶段始行合并者(含追加起诉之情形) 3、合并审判的优点与缺点 (1)优点 第一,共同被告之案件可以由同一法官审理,关于各被告之间的共通事实可为合一的确定,防止判决出现矛盾。 第二,因具证据共通性,故关于诉讼行为,可避免证据调查的重复,减轻被害人等证人到庭的负担。 第三,由同一法官以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有助于各共同被告间量刑的均衡。 第四,如采分离审判,则法院可能会因先前审理某一被告案件之关系,而对后审理之被告形成偏见,或受到先前判决结果的影响而有预断。 (2)缺点 第一,采合并审判,被告人数愈多,审理变得愈复杂,可能造成程序进行的延滞而违反迅速审判的要求。 第二,如各被告之住所地不同,因合并审判的结果将造成其中部分被告到庭或行使防御上的不便。 第三,如各被告间的防御利害相反时,采合并审判,将可能造成对其中部分被告防御权利保护不足。 第四,被告人数多,有妨害诉讼指挥及法庭秩序为之虞,又技术上,因法庭的设备及规模等限制,不免发生在押被告戒护的困难等问题。 (二)共犯共同被告程序分离 1、概念 所谓共犯共同被告程序分离,是指将原本合并审判的共同被告间之调查证据或辩论程序予以分离。 2、立法例 “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87条之一【共同被告之审理程序】:法院认为适当时,得依职权或当事人或辩护人之申请,以裁定将共同被告之调查证据或辩论

文档评论(0)

qiwqpu5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