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商事裁判新思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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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商事裁判新思维

商事裁判新思维   一、独特的商法意识和国际视野。   商法是规范营利性主体在商事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商业为母体的商法是随着贸易的发展而发展的。商法具有悠久的历史。拉丁语中有一名格言:“哪里有贸易,哪里就有法律”。[1]早在古希腊和罗马帝国时期,由于贸易的繁荣和海外商品交换的迅速发展,于是导致了一系列调整贸易活动的法律规范的产生。在当今的西方国家中都有较完备的商事法律制度,是典型的商业社会,一切都早已商事化,就是有民法典的国家,其民法也已发生商法化。而在我国,由于历史上长期形成了轻商抑商政策,商人作为一个社会集团,未能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有了很好的发展机遇,虽然目前的商法与真正意义上的商法还有距离,但商法大发展时代已悄然到来。   商法按传统观念属于私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它与民法有着血肉联系。民法与商法虽然都调整经济关系,但内容各有侧重。民法通过主体制度、物权和债权等的法律规定,为经济活动提供一般法律前提并对行为进行一般法律调整。商法则是从商自然人和其他商主体的营业活动出发,来对商业行为进行规范。商法是直接围绕商事主体的营业活动的,一般认为包括公司、票据、证券、保险、海商、破产、商业登记等,其行为还包括商事买卖、商事代理、居间、信托、运输、仓储及银行等内容。但现代商法又具有公法性,尤其像商事贸易管制制度、商事主体登记制度、商业会计制度等,既可属商事法律制度,又可属经济法律制度。所以德国一学者曾言:19世纪的商法,就是20世纪的经济法[2]。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干预的全部法律规则,主要是有关企业资格的审查、产权的界定、企业融资、税收、财政、审计、环保以及其他监督管理等,尤其是有关影响企业的宏观发展的管理等方面,可以说它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调控器”。在未来社会里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更需要综合性的法律,但更多的是经济法律。未来的社会是一个经济社会,而且是一个知识经济社会,法律与经济将更加紧密结合。可以说在法律自身和它所吸收的经济成分之间存在着某些不可分性。因此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经济法和商法必将殊途同归。   纵观当今的世界商法,与传统的商法比较,在观念原则、体系、自身的多元化和社会功能等方面,有很大的变异。商法的国际化倾向已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主流。在当今的社会商法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促进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统一方面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如《美国统一商法典》、欧洲共同体商事法规、国际区域商事法规及一大批国际商事法规的制定,出现商法的原则、规定、概念、术语以至操作规程的统化和协调性,尤其在国际经济区域内部,如欧洲共同体、北美经济圈、南亚国家联盟等范围内生效的国际性立法,对诸如跨国企业破产、承制竞争、消费者保护、价格政策、产品责任等方面的立法取得成就。随着跨国企业的增多,近年来世界经济的大融合,商法的国际化愈来愈明显。在制定本国法时,尽量参照国际惯例和外国商事法立法中的成功经验。通过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协定和国际区域范围内的统一贸易政策,直辖各国商法,促进商法的统一进程。并且通过有关国际组织,制定国际范围内的商事实体法和商事程序法,以加速商事法的国际化进程。   二、明确的商事私法自治理念   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理论的基石。商事私法自治,是在商事私法领域,每个人可依其自我意愿处分有关私法之事务,形成商事私法上权利义务关系。表现在私法事务的各个领域,如合同领域,则为合同内容、形式、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当今的我国,法律上由于缺乏私法传统,经济上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文化上人性长期受到压抑,故强调意思自治原则的私法基本理论地位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商法最初是商人的游戏,其规则是由他们自订的,故商法源于交易的习惯、惯例。商人是其利益的最佳法官,故商人十分关注合意和合约,注重私法自治。现代商法更倡导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尊重合同约定其实就是依法办事,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案件,也能够促使市场参与主体加强诚信建设,相互之间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让利益、吃亏摆在明处,以禁止和避免欺诈行为的发生。但是传统商法中“私法自治原则”和“营利原则”两大原则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正发生重大的变革。当今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不表明百分之百的绝对支持当事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我们强调的是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同时,也应当允许当事人自主的处分自己的权利,只要当事人清醒的认识到自己在做些什么,可能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司法审判机关就无权加以干涉。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用社会公正观去保护个人绝对权利之公正观,已使现代商法渐渐演绎为特别私法,即掺和了许多公法性条款和内容的法律,一种以私法为中心,公法和私法兼容的法律部门;“营利”已不再是商法所保护的商事经营活动的最高目标,法律必须尽最大可能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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