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doc

[法律资料]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doc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法律资料]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一)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并根据事故当事各方的违法情形,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此类事故责任认定书常常被法院当然采纳。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按照该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其它书证、物证一样,只能是一种证据,反映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其是否属实,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是否可采信,须由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等规定进行审查判断,并非一概当然认定采纳。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关于责任的认定不能作为民事责任划分的依据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都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认定事实和划分当事各方责任的当然依据。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却并不如此。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过程中有无违章、有无过错所作出的技术认定,体现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违章、有无过错及其责任大小的“过错责任原则”。虽然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保险公司承保限额以外的损失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无不当,且无争议,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确认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只要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应首先由机动车一方在超过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部分承担全责。若机动车一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即只要机动车一方能举证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赔偿数额。这与以事故责任认定来确认当事人之间整个民事责任及其划分是完全不同的。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责任限额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承保责任限额以外的损失再首先推定由机动车方承担全责,但若其能举证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应适用过失相抵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因此,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当事各方的责任认定不能当然地作为民事责任划分的依据。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关于归责原则的把握   根据侵权行为法理论,民事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民事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其归责原则的确定和把握是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是法官处理侵权纠纷案件的基本准则。不同种类的侵权案件,应适用各自不同的归责原则。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该以什么归责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及其免责事由呢?已经废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曾经规定,不论是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均以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有无过错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即都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进行处理。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适用则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一是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即对于两机动车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及担责大小。二是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即对于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而言,则是采取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适用过失相抵,以此决定是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

文档评论(0)

qiwqpu5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