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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08年11月28日颁布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修订 话题 新条例的构成——章节及条款 新旧条例的对比——新条例不同之处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稿几易其稿 时间长:2003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广东就展开了修订工作,历时5年 范围广:涉及业委会(业主)、开发商(大业主)、物业管理企业、政府职能部门(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居委、物价局、供水供电等) 均衡:各方利益的博奕 新条例的构成——章节及条款 八 章 71 条 新旧条例的构成对比 八章71条 七章43条 新旧条例的对比——逐条解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新旧条例的对比——逐条解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 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新旧条例的对比——逐条解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新旧条例的对比——逐条解读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新增章节)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98版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办法,具体划定本辖区内每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新旧条例的对比——逐条解读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新增章节) 第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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