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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案例分析

  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因为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 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从一则案例谈摸奖所得奖品的归属   2005年春节期间,甲公司举办“二十万元迎春 大奖赛”公开摸奖活动,每张奖票2元,一等奖为 “海尔”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1月30日,原告 侯某(12岁)随邻居被告邹某(31岁)到镇上玩耍。 邹摸奖未中,便叫侯某去摸,侯说没钱,邹说:你摸, 我给你两块钱,并拉其去摸。侯某摸了一张奖票,交 摸奖处验票,工作人员一手捏着奖票,一手向其要钱, 邹当即交了一张10元的人民币,退回8元。经兑奖处 确认,侯某摸中一等奖。邹对工作人员说:“是小女 孩摸的,”“该她得”。  甲公司确认侯某为领奖人,叫其付鞭炮钱后领彩电。 邹叫侯某回去喊她父亲拿钱放鞭炮领奖,侯某的祖父 到兑奖处放鞭炮,领了彩电。邹主动帮忙将彩电背到 侯某家。收视时,因无室外天线,效果极差,侯某之 父便对邹某夫妇说:“你们家有天线,把彩电搬到你 们家去收看。”当晚11时,侯某之父说:“天黑不好 走,就放在你家。我明天来抱。”次日,侯某之父去 抱彩电,邹某夫妇说:彩电是我们出钱请侯某摸的, 应属我们所有,不准其抱走。   ?原告诉称:“海尔”牌29英寸彩电是我摸奖所得, 到邹某家试收后被其占有,要求返还。 被告邹某辩称: 我是请侯某帮我摸奖,摸奖的2元钱也是我付的, 彩电应归我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邹某支付原告侯某摸奖所花 2元钱为赠与行为,摸奖所得29英寸“海尔”牌彩色 电视机属侯某所有,判决被告邹某、商某(邹某之夫) 返还侯某“海尔”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履行前 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判决后,邹某、商某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不清”为理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彩电归其所有。 * * 案例分析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我们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 公民道义上的义务。正确实施正当防卫不仅有利 于制止和预防不法侵害,维护合法权益,而且有 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 确认识正当防卫是正确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因 而正确认识正当防卫十分必要。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 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 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 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一:某市幼儿园保育员李某问题(女,30岁) 于某日下午带领8名幼儿外出游玩。途中幼儿王 某(女,3岁)失足坠入路旁粪池,李某见状只向 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约20分钟 后,路过此地的农民张某听到呼救后赶来,一 看此景,非常气愤,她身为教师,却不救人。 张某随手给了那老师重重一棍,然后跳入粪池 救人,但为时已晚,幼儿王某已被溺死,教师 李某被打成重伤。 农民张某棒打教师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起因条件, 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且这些侵害必须是具 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在采取正当防卫可 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针对 正当防卫。教师李某对学生遇困时有救助的职责, 她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已涉嫌犯罪,属不法侵 害,但不作为犯罪缺乏侵害的攻击性、紧迫性。 本案中,农民张某见义勇为救小孩的精神是值得 表扬的,但同时,他也要为自己棒打教师的行为 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除了上述的对不作为犯罪不宜进行正当防卫外, 还有下列行为也因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 能进行正当防卫;(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 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 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6)对过失犯罪 不能实行正当防卫。另外,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不是正当防卫。 案例二:无业游民赵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 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钱某拦住, 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钱某把钱拿出来。在此 过程中,赵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 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 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钱某从 地上捡起一石块将赵某砸伤。 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 不是,因为正当防卫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 才能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本案中, 赵某在犯罪形态上属犯罪中止,不法侵害已经结 束,此时进行防卫属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事后 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除此之外在下列情况实施防 卫也属事后防卫:(1)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2)不 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侵害能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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