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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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九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违法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等。 排除犯罪的事由,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例如,正当防卫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正当损害以及紧急避险为保全较大权益造成某种较小合法权益受损害的行为,都对实施对象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第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排除犯罪的事由仅仅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不符合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种类 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的只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实际上排除犯罪的事由包括: ⑴ 正当防卫;⑵ 紧急避险;⑶ 自救行为;⑷ 正当行为,具体包括:第一,医疗行为,第二,正当业务行为,第三,竞技行为;⑸ 履行职务的行为,具体包括:第一,直接依法实施的职务行为,第二,执行命令行为;⑹ 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损害的损害。 对这些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它们不具备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概念 所谓正当防卫,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一定限度损害的防卫行为。(第20条第1款) 二、特征 正当防卫具有两个特点: 首先,在客观上,它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其次,在主观上,实施这种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一种抵抗或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生的防卫行为,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正当的合法的防卫权利。 三、正当防卫的条件 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应符合以下相互统一和联系的5个条件: (一)起因条件 1.存在着具有危害性和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所谓不法侵害行为,就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侵害。不法侵害行为通常指犯罪行为,但也包括某些一般违法侵害行为(比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因为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均属不法侵害,在防卫人处于高度紧张、惊慌的紧急情况下,难以对两者立即明确加以区分。 (2)正当防卫主要应针对一些具有紧迫性、暴力性、破坏性的侵害行为实行。如杀人、伤害、放火、决水、 爆炸、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等行为。有些不法行为(如诈骗、贪污等)不具有防卫的紧迫感,无须进行正当防卫。因此,正当防卫也是一种带有攻击性的反侵害行为,是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进行的。 2.不法侵害是现实存在的。 不法侵害必须客观真实地存在,不是行为人所臆想或推测的。如果行为人反击了主观臆测的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人,那就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2)行为人客观上损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 (3)行为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使正当防卫意图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正当防卫是由于行为人对事实认识的错误发生的,因此,在实践中应当依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来解决。 即按照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来处理。 (二)时间条件 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即通说认为,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综合说)。 在一般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侵害人已经着手实行直接的侵害行为。(着手说) 例如,杀人犯开始举刀向被害人刺(砍)去,强奸犯对妇女开始施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殴打他人者对受害人开始举拳打击等。 在个别情况下,虽然不法侵害尚未着手实行,但是合法权益已直接面临侵害的危险,不实行正当防卫可能丧失 防卫的时机。(直接面临危险说) 例如,正当防卫人某丙得知某甲在某个时间与地点欲杀害某乙,丙急忙赶到现场时看见某甲已经掏出手枪(或刚掏出手榴弹)……。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正当防卫也应当说是适宜的。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或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防卫人可以用防卫手段予以制止或排除。 ⑴ 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本身正在进行中,例如放火犯正在向房屋泼汽油; ⑵ 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例如抢劫罪犯已打昏物主抢得某种财物,但他尚未离开现场。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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