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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第十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主管的概念 (一)民事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职责和权限范围,解决的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之间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上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民事主管的意义 1、从法院角度来说:有助于审判权功能的发挥 2、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有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与实现 二、民事主管的标准及范围 (一)标准 1、平等主体之间 2、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 (1)民法调整的因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调整的因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等发生的纠纷 (3)由商法调整的因商事关系引起的纠纷 (4)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因经济关系所发生的各类纠纷 (5)由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纠纷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民事案件的关系 (一)与仲裁机构的关系 1、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机构主管的范围 2、“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3、人民法院有权主管“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的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管民事案件的关系 (三)与行政机关主管民事案件的关系 四、民事案件主管争议的解决原则 (一)法院与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发生主管争议的解决 “协商解决” (二)法院与当事人间发生的民事主管争议 1、法院认为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不属于民事主管范围的,不予受理。 2、当事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述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 1、管辖:是指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权限与分工,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方面。 2、管辖与主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实现的落实。 (二)确定管辖的意义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一)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原则 (二)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 (三)保证案件公正审判原则 (四)兼顾各级法院的职能和均衡负担原则 (五)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六)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三、管辖的种类 (一)法律上的分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二)理论上的分类 1、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以确定管辖的依据是法律还是法院裁定为标准 2、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 以管辖的强制性程度为标准 3、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 四、管辖恒定 (一)含义: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影响其管辖权。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 (二)级别管辖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 (三)地域管辖恒定:民诉意见第34、35条 练习 甲公民,居住在A县;乙公民,居住在B县。甲以乙侵权为由向B县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在案件审理期间,裁判未作出之前,根据新的行政区划,乙公民的居住所在地划归为C县。那么,B县人民法院应该( )。 A、继续审理此案 B、停止审理,将此案移送给C县人民法院 C、停止审理,报请B县人民法院和C县人民法院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D、与C县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报送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一)案件的性质 (二)案件的繁简程度 (三)案件的影响范围 (四)案件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 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民诉法》第18条:除法律规定由中院、高院、最高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的所有民事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商、海事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 (3)商标纠纷案件 (4)著作权纠纷案件 (5)重大涉及台、港、澳的经济纠纷案件 (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 (7)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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