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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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

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2009年.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引起人们对职业病的关注后,此后 “毒苹果”、云南水富“怪病”到深圳农民工尘肺,一桩桩沉痛的事件一次次触及我国职业病防治之殇。   这些事件给社会带来了更大的震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职业病防治法被列入全国人大2011年工作计划。   据卫生部统计,2010年全国内地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职业病例是2000年报告病例的1.3倍;其中尘肺病例与2009年相比增加了64.3%,是2000年报告病例的1.6倍。   如此严峻的形式,使得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工作备受关注。   10月31日下午, “《职业病防治法》修法建议暨《修正案(草案)》二读稿解读座谈会”在北京举行。   长期关注职业病防治的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律师认为,相对于一读稿,《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读稿有以下四大亮点:   一是监管主体得到明确。将之前的“负责 工作 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的条款,明确表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主体得到确立,有利于防止卫生、安监部门相互推诿,提高安监部门的责任意识,从而加大预防力度。   二是诊断程序得以强化。二读稿新增“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扰。这增强了诊断资料的调取力度。   三是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在政府责任方面,对于违法操作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部门的责任人员,新增加了行政处分规定,填补了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的一个重大空白。在刑事责任方面,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几条改进和义联的建议也是相契合的。   第四,历史遗留的职业病劳动者进入立法者视野。二读稿新增:对于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对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2011年11月01日 14:24:24 来源: 熊红祥 中广网 新华微博 【字号: 中 小】【】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12月31日 ???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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