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营改增问答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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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营改增问答集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问题解答 一、综合规定 1.什么是增值税? 答:增值税是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货物以及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具有以下特点: (1)增值税仅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各个环节中新增的价值额征收。在本环节征收时,允许扣除上一环节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已征税款。它消除了传统的间接税制在每一环节按销售额全额道道征税所导致的对转移价值的重复征税问题。 (2)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我国增值税采用凭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应税货物、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在计算缴纳应纳税金时,在本单位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3)增值税实行价外征收。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在各环节征收的税款,附加在价格以外自动向消费环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4)增值税纳税人在日常会计核算中,其成本不包括增值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的主要税制安排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规定: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3.此次营改增试点地区有哪些?具体试点日期从何时开始?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及试点日期分别为: (1)北京市开始试点日期为2012年9月1日; (2)江苏省、安徽省开始试点日期为2012年10月1日; (3)福建省、广东省开始试点日期为2012年11月1日; (4)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开始试点日期为2012年12月1日。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4.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答: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5. 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如何扣缴增值税? 答: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哪两类?如何划分?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多少?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答: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办理有关申请手续,在国税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税种登记后即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9.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申请认定的如何处理?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必须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申请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未按规定申请认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其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哪些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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