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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提单背书拒付案谈卖方结汇的风险规避
由一则提单背书拒付案谈卖方结汇的风险规避-国际贸易
由一则提单背书拒付案谈卖方结汇的风险规避
包小妹 东南大学成贤学院
尤胜圣 交通银行南京分行
本文系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指导项目:江苏中小企业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15SJD023)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记名提单不利于货物的流转,不记名提单又存在较大的提货风险,因此不列明收货人,凭背书进行转让,有利于货权的控制和转移的指示提单得到普遍采用。但是在指示提单项下,提单的转让必须背书,货权的转移也是通过背书来实现的。在信用证业务中,若提单背书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不仅将导致银行拒付,甚至导致货物的损失,给企业带来钱货两空的风险。因此,有效规范企业的提单背书行为,规避因提单背书带来的收汇风险有着重大意义。
一、案例背景
2014年10月5日南京的出口商B公司与英国的进口商A公司签订了一份30万美元的大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2014年11月3日开证行I银行应A公司的申请开出金额为30万美元的自由议付跟单信用证,适用惯例UCP600。信用证对提单的要求为:“…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空白抬头空白背书)。2014年11月10日出口商B公司向议付行N银行申请办理该信用证项下交单30万美元, N银行在审核单据相符并议付单据后将单据寄往I银行。
B公司作为提单的SHIPPER(托运人)在交单中的提单背书信息如下:
B公司(B公司签字盖章)
AVIATION(AVIATION公司签字盖章)
“DELIVER TO THE ORDER OF SHELL”(凭SHELL公司指示)
SHELL(SHELL公司签字盖章)
“DELIVER TO THE ORDER OF SINO”(凭SINO公司指示)
SINO(SINO公司签字盖章)
“DELIVER TO THE ORDER OF SHANSHAN”。(凭SHANSHAN公司指示)
2014年11月16日I银行致电N银行拒付了该交单,拒付理由为提单背书不符合信用证要求,N银行立即致电I银行反驳该不符点,但是I银行坚持认为不符点成立。2014年11月23日N银行致电I银行称其和受益人一致认为I银行的拒付为无理拒付,并且一再申明于2014年9月曾递交相同的单据并成功结汇。2014年11月25日I银行将单据退回给N银行并注明“CLOSED FILES”(闭卷)。银行拒付后,B公司立刻去追回货物——大豆,货物虽在几个月后被运回,但由于耽搁时间较长,大部分货物已发生霉变,基本上无法进行二次销售。同时B公司还将承担货物到港后因无人提货产生的滞港费和滞期费及来回运输的费用等,所以对出口商B公司而言,此笔交易因提单背书的问题带来的损失惨重,钱货两空。在此案例中,我们不禁产生这样的疑问:B公司递交的提单背书方式是否准确?是否符合信用证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要求?提单背书后货权归属谁?对于同样的提单背书,I银行在第一次交单正常付款后能否有权拒付与之相似的第二次交单?收汇成功的提单背书是否能够作为提单背书的范本?
二、案例分析
(一)提单背书方式的界定
对于提单的背书方式UCP600未做过明确地规定,但是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指示提单项下,提单的转让必须背书,货权的转移也是通过背书来实现的,至于背书的方式:(1)凭开证行指示提单由指示银行背书后将货权转让给申请人用以提货;(2)凭开证申请人指示提单需申请人背书以后才能提货;(3)空白抬头提单为了便于货权的流转通常只需发货人在提单背面做空白背书。即,在背书过程中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而只有背书人签章的背书。
空白背书提单在再转让时的方式有:(1)以单纯交付提单的方式转让,即只要将提单直接交付给受让人。(2)再以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即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提单再转让时,在提单背面签章,但并不记载受让人的名称。(3)由空白背书提单转为记名背书提单。即取得空白背书提单后在背书签章时,同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
在本案例中,信用证要求提单制成空白抬头空白背书,B公司在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空白抬头),符合空白抬头的填写要求,B公司空白背书转让给AVIATION公司后,AVIATION公司再进行背书转让时,因不了解信用证空白背书的要求,不仅自己签字盖章,也同时记载了被背书人的名称,如“DELIVER TO THE ORDER OF SHELL”(凭SHELL公司指示),AVIATION公司的背书行为事实上已将将空白背书提单转为记名背书提单。而随后的SHELL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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