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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编制说明
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编制说明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引用标准 1
第三章 设备验收 1
第四章 设备运行维护管理 5
第五章 蓄电池的运行及维护 6
第六章 充电装置的运行及维护 10
第七章 微机监控装置的运行及维护 11
第八章 直流系统巡视检查项目 11
第九章 事故和故障处理预案 12
第十章 技术培训要求 14
第十一章 设备技术管理 15
第十二章 备品备件管理 16
第十三章 直流电源系统设备更新改造和报废 16
直流电源系统运行规范编制说明 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管理,促进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串补站、通信站)直流系统运行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依据国家、行业的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估分析、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以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的。
第三条 本规范对直流电源系统设备验收、运行维护、巡视检查、缺陷及异常处理、技术管理、培训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所属单位直流电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网省公司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引用标准
第六条 以下为本规范引用的标准、规程和导则,但不限于此。
GB/T 13337.1-1991 固定型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GB 50172-1992 电气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 5044-1995 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
DL/T 637-1997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DL/T 459-2000 电力系统直流电源柜订货技术条件
DL/T 724-2000 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 《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 《变电站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 《直流电源系统技术监督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 《预防直流电源系统事故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 《直流电源系统检修规范》
第三章 设备验收
第七条 交接验收
当直流电源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应进行投运前的交接验收试验。所有试项目应达到技术要求后才能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正常后,运行单位方可签字接收。交接验收试验及要求如下:
(一) 绝缘监测及信号报警试验
1. 直流电源装置在空载运行时,其额定电压为220V的系统,用25kΩ电阻;额定电压为110V的系统,用7kΩ电阻;额定电压为48V的系统,用1.7kΩ电阻。分别使直流母线正极或负极接地,应正确发出声光报警。
2. 直流母线电压低于或高于整定值时,应发出低压或过压信号及声光报警。
3. 充电装置的输出电流为额定电流的105%~110%时,应具有限流保护功能。
4. 装有微机型绝缘监测装置的直流电源系统,应能监测和显示其支路的绝缘状态,各支路发生接地时,应能正确显示和报警。
(二) 耐压及绝缘试验
1. 在作耐压试验之前,应将电子仪表、自动装置从直流母线上脱离开,用工频2kV,对直流母线及各支路进行耐压1min试验,应不闪络、不击穿。
2. 直流电源装置的直流母线及各支路,用1000V摇表测量,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MΩ。
(三) 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不同种类的蓄电池具有不同的充电率和放电率。
1. 防酸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防酸蓄电池组的恒流充电电流及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1.8V放电终止电压时,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2. 阀控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阀控蓄电池组的恒流限压充电电流和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10,额定电压为2V的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8V;额定电压为6V的组合式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5.25V;额定电压为12V的组合式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为10.5V。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了终止电压,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放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3. 镉镍蓄电池组容量试验
镉镍蓄电池组的恒流充电电流和恒流放电电流均为I5,只要其中任一个蓄电池达到1V放电终止电压时,应停止放电。在三次充电循环之内,若达不到额定容量的100%,此组蓄电池为不合格。
(四) 充电装置稳流精度范围
1. 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5%。
2. 相控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1%(精度Ⅰ类装置)或不大于±2%(精度Ⅱ类装置)。
3. 高频开关模块型充电装置,稳流精度应不大于±1%。
(五) 充电装置稳压精度范围
1. 磁放大型充电装置,稳压精度应不大于±2%。
2. 相控型充电装置,稳压精度应不大于±0.5%(精度Ⅰ类装置)或不大于±1%(精度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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