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相关知识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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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相关知识讲义

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相关知识 主要文件依据 1《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12月 2《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8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 4《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1997年9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 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9月 目录 支付结算概论 票据及票据行为 支票、本票、汇票 支付结算典型问题讲解 概论 什么是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使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概论 两层含义: 1、货币给付。单位个人利用结算工具,通过转让、交付等行为,清偿债权债务。 2、资金清算。银行通过各类结算工具把单位、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转化成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 单位、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清偿,构成支付结算体系。 概论 支付结算工具体系 1、票据 2、信用卡 3、三方式(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4、电子支付工具(网银银行、电子银行等等) 概论 支付清算体系: 同城票据交换系统 大、小额支付系统 各行行内资金清算系统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很多传统工具依附新的清算系统,支付效率不断提高 票据及票据行为 《票据法》所指的票据是支票、汇票、本票。 《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规范票据行为,明确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票据行为 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票据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特征:书面记载、签名、交付 票据行为四性 要式性 无因性 文义性 独立性 要式性 票据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载明法定事项并交付。 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没有签章的,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行为必须遵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如背书必须由背书人签章。 无因性 票据行为不因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如出票人签发票据,只要形式上符合票据规定的有效要件,即为有效出票行为。 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内容完全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即使其与实质关系的内容不一致,仍按票据上的记载而产生效力。 独立性 票据上的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无效或有瑕疵而受影响。 如票据上无行为能力人或有限行为能力的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当事人 即依法享有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人。 基本当事人:一经出票就存在的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在出票后,随着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的当事人 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持票人 票据记载事项 必须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 不得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的效力 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任意记载事项(禁止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等)一旦在票据上记载,就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记载事项(票据用途、银行账号、违约金等) 不得记载事项,导致该项记载无效或票据无效。如附条件的支付委托,票据上记载这些事项,票据无效。背书附有条件,该记载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支票、本票、汇票 支 票 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当事人 出票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开户的单位和个人 收款人: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 付款人:金融机构 (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分类 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 划线支票 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007年6月25日起,使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出票-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票样 票样 出票 1、客户出票(票面上的记载是出票人付款意愿的体现) 2、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1998、6.23省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自动支票打字机打印的支票可以受理的通知》苏建银函(1998)317. 3、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涂改。 4、日期要大写。金额大小写要一致。 5、不得签发远期支票。 出票 授权补记: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背书 通过背书实现票据转让 委托收款背书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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