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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按揭房产分割问题研究

离婚纠纷中按揭房产分割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 面对房价的“毅然坚挺”,按揭购房成为许多新婚夫妇购买房屋的必然选择,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能白头偕老,现代都市离婚率依然居高不下,由于按揭房产花费了夫妻双方的大部分积蓄,对按揭房产的分割也当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重中之重。本文拟对按揭房产的法律性质、归属认定以及分割方法进行了浅显的研究和分析,对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对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对于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了学理上的分析,以期能够对离婚诉讼房产分割实务中的疑难问题的解决,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 【关键词】 离婚纠纷 按揭房产分割 房产增值利益 问题的提出 张某于 1999 年 10 月按揭购一套房产,首付款 15 万人民币,总价值 45 万,于是张某将尚未付款的 30 万元办理了银行按揭购房贷款,该房于 2000 年的 11 月实际交付。七个月以后,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02 年 4 月,张某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04 年 1 月诉诸法院要求离婚。经评估,涉案房屋在估价日 2004 年 5 月市值 100 万。婚前张先生支付按揭贷款本息共 2万,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10 万。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即房产归属和分割问题。具体来说就是该涉案房屋离婚后是共同共有还是归张某所有?如果是共同共有房产如何分割?如果是张某所有,李某能否享受到房产的增值利益? 按揭房产的法律性质 按揭房产的概念 按揭一词源自英文“Mortgage”的粤语音译,最初源自西方英美法系的一种法律关系,后于20世纪90年代有香港传入内地房地产市场,由深圳建设银行在当地试行,随后在内地流行起来。按揭指按揭人将房产产权转让按揭受益人作为还款保证,按揭人在还清贷款后,受益人立即将所涉及的房屋产权转让按揭人,在此过程中,按揭人享有房产的使用权。中国现行立法中没有与“按揭”相对应的恰当的物权形式,这使得学者们对按揭的法律属性争论很大。有学者认为按揭属于不动产抵押,也有学者主张按揭属于权利质押,还有学者认为按揭实际上是一种让与担保。笔者以为“按揭”是一种全新的物权形式,它不可被简单地纳入传统的物权领域,因此按揭的法律属性究竟为何还应作进一步的分析。 通常的做法是按揭中的按揭人若不履行义务即到期未还清本息时由房地产开发商以房屋原价的70%左右的回购价格将按揭标的回购,并将以回购款清偿按揭人未偿付的本息,若有第三人愿以高出原房价70%受让,则应由第三人购买。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刘桂林、刘志刚著:《房产律师以案说法》,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231 页。 陈苇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98 页。 详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2004年 9 月 7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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