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医院评审材料 病案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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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医院评审材料 病案管理

等级医院评审材料 病案管理 目 录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管理的改进措施 病案管理委员会 病案管理人员名单及职责 病案及统计管理制度 一、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质量管理条例 三、病案、医疗文书复印管理制度 四、纠纷病历封存管理制度 五、病案室工作制度 六、病案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制度 七、住院病案管理制度 八、住院病案借阅制度 九、病案查阅管理制度 十、特殊病案管理制度 十一、干部病案管理制度 十二、死亡病案管理制度 十三、病历消毒管理制度 十四、病案归档制度 十五、病案整理装订工作制度 十六、出院病案粘贴检查报告单工作制度 十七、门诊病案管理制度 十八、门诊病案借阅制度 十九、门诊病案输送制度 二十、统计室工作制度 二十一、统计资料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制度 二十二、统计资料分析制度 二十三、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 二十四、统计报表审查制度 二十五、档案、病案、资料室、图书馆防火安全制度 二十六、关于封存患者病历的程序 病案管理委员会职责 病案统计室工作人员职责 一、病案统计室主任职责 二、病案统计人员职责 三、门诊病案工作人员职责 四、住院病案工作人员职责 五、病案统计专职人员职责 保护病人隐私制度与措施 门诊保护性医疗制度和保护病人隐私制度 保护性医疗制度,保护病人隐私制度 病案使用制度 病历复印程序 病历复印相关法律规定 对病历借阅程序的管理 病案院内流动制度 住院病历管理程序 门诊病历院内流动制度 门诊病历管理程序 门诊病历供应工作流程图 运行病例检查、评价及反馈制度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 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 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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