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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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七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一节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是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其实质内容是:债券的持有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以持有的债券作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资金融入方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利息。   一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二次交易契约行为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是一种短期抵押融资行为,即是一种以债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   自1997年6月起,全国统一同业拆借中心开办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回购业务;商业银行间的债券回购业务必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进行。   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   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和企业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证券回购券种主要是国债、融资券和特种金融债券。   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一)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条件   1、用于证券回购的券种必须信誉高、流动性好。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抵押券主要是在交易所上市的国债和信用等级在AAA以上的企业债券。将回购的券种局限于国债和一部分债券是由这些债券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2、在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立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应大于融入资金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   3、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入所委托的证券营业部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   除上述条件外,有关部门及交易所还对回购交易的禁止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有:   ⑴禁止任何金融机构挪用个人或机械委托其保管的债券进行回购交易或作其他用途。   ⑵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交易(按规定用以回购交易的债券应是属于自己的债券)。   ⑶禁止将回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这是由回购期限、回购资金属性所决定的。从回购期限来看,一般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1年;从回购资金属性来年,主要是为解决短期流动需要。短期资金的长期使用必然会带来信用混乱。   (二)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国债回购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企业债回购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将相应的质押券申报转回原证券账户。   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三)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   1、报价方式。以年收益率作为回购交易的报价方式   2、申报要求。债券回购交易双方在报价时,直接输入资金年收益率的数值,可省略百分号(%)。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6年5月8日起实施)规定,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⑴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⑵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⑶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⑷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元;   ⑸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的最小报价变动为0.01或其整数倍。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的交易单位为合计面额1000元(即1手)及其整数倍。   (四)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标准品种   1.标准券、标准品种的概念。   所谓标准券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由证券交易所或同业拆借中心根据债券回购融资方证券账户的债券存量,按照不同的券种,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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