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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下受让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下受让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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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占缸会己口1口年3月(中)
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下受让人
利益的保护问题
郭雪
摘要对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得更多的是对于承租人利益的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受到的关注
不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本文通过对租赁权性质及买卖不破租赁的公示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在保护承租人利益的
前提下,兼顾受让人的利益.
关键词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权交付登记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61.03
一
,问题的提出
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
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
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原《经济合同法》第23条第
2款”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
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
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
款”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
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的房主继续有效.”《合同法》第
229条是对上述两法律条文的统一性规定.那么该条的规定是
否足够完善呢?首先来对本条进行解读:何为租赁物?是包含动
产,不动产,甚至权利在内的一切物权的客体吗?什么是租赁期
间,它的起算点是租赁合同成立时还是租赁物以公示的方式存在
于承租人手中时呢?该条规定是发生所有权变动,而所有权的变
动有基于法律规定,也有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否都可以适
用该条呢?所有权变动之外的其他物权的变动,如设定抵押权是
否可以准用昵?”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应该如何理解?
由于立法的言简意赅,需要学习适用法律的人去对它进行系
统的解释,笔者选择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公示问题来谈谈自己
的看法.选择此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它涉及到租赁权的性质,买
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制度目的等根本性问题,而且是对于承租人利
益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平衡问题,实有讨论的必要.
二,租赁权公示的必要性分析
学者论及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必以弱者保护论为基点,如王泽
鉴先生认为,”居住为人生之基本需要,屋价高昂,购买不易,承租
人多属经济上弱者,实有特别保护之必要”.0但是如果毫无限制
地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可能造成对承租人的过度保护而使
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况且也有学者对于弱势之承租人表示
质疑,认为”承租人”概念涵盖的社会经济活动者之广泛,从住屋
作者简介:郭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承租到表演场地的承租,到录影带,汽车的承租,如何能作为社会
政策的标的团体?谁又能说,承租人一定是经济的弱者?0承租
人和受让人的利益都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制度的构造不能为
了保护其中一方的利益而舍弃另一方的利益.那么在法律承认
“买卖不破租赁”的前提下,既要保护承租人的租赁权,又要兼顾
受让人的物权.法律必须提供一定的机制来解决两者的冲突,解
决途径就是在承认租赁权物权化的同时,配以租赁权的公示制
度.这样受让人在交易的过程中能全面了解标的物上的权利状
况,便于自己做出理性分析,也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
从租赁权的性质来看,笔者同意通说的观点认为它是物权化
的债权,那么租赁权就具有了物权的部分特性.物权与债权的区
别之一就是物权是绝对权,具有对世性,可以对抗第三人,故法律
对它的要求之一就是权利变动时需要公示.在”买卖不破租赁”
规则下,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对抗善意的受让人,那么它也需要
公示,这是租赁权的性质使然.
纵观各国民法也都有关于租赁权公示措施的规定,如《德国
民法典》第571条第l项规定:”出租的土地在出租人交付于承租
人后,由出租人让与第三人时,受让人代替出租人取得在其所有
期间因租赁关系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第577条规定:”出租的土
地在出租人交付于承租人之后又设定第三人的权利的,……”;
《日本民法典》第605条规定:”不动产租赁实行登记后,对以后就
该不动产取得物权者,亦发生效力.”《法国民法典》第1743条第
l款规定:”如出租人出卖其租赁物,买受人不得辞走已订立经公
证或规定有确定日期的租赁契约的土地承租人,佃农或房屋承租
人.”
故笔者认为,《合同法》第229条”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
条件中,需承租人的租赁权已经通过一定途径得到公示.
三,租赁物的交付
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下,受让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护?我国
《合同法》第229条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笔者将通过对”交付”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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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要件进行论述,分析该要件对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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