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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及其对策下
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及其?对策下
(二)永佃权的内?容
1.永佃权的取?得
永佃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即农民从土?地所有者手?中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此种取得,应依永佃合?同方式进行?,并应进行物?权登记。继受取得,包括继承和?依合同而转?让,亦为要式方?式并进行物?权登记。
2.永佃权人的?权利
永佃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一是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永佃权中转?让的是土地?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转移土地?处分权。故永佃权人?享有占有、使用该土地?的权利,在该土地上?耕作或畜牧?,达到收益的?目的。二是物上请?求权。永佃权既为?占有他人土?地的物权,故对于侵害?其地上物及?永佃权者,得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为?救济。三是相邻权?。永佃权人于?其使用的土?地范围内,与土地所有?人处于相同?地位,因而在相邻?的永佃权人?之间,永佃权人与?所有人之间?,享有相邻权?。四是永佃权?的处分权。永佃权为财?产权,非专属权,故永佃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权利让?与他人,或提供抵押?,或出典他人?。五是收益的?取回权。永佃权消灭?之时,永佃权人有?权收回租佃?土地上的农?作物或畜类?。
3.永佃权人的?义务
永佃权人承?担的义务包?括:一是支付佃?租义务。支付佃租是?永佃权成立?的必要条件?,是永佃权人?的主要义务?。佃租支付的?时期,原则上应于?收获季节终?了之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致收益减少?或全无时,永佃权人可?以请求减少?或免除佃租?。当永佃权人?将其权利让?与第三人时?,所有的前永?佃权人对于?土地所有人?所欠的租额?,由该第三人?即现永佃权?人负责偿还?,现永佃权人?代偿的租额?,对于前永佃?权人有求偿?权,前永佃权人?应予清偿。二是禁止佃?地出租的义?务。永佃权的目?的,在于稳定租?佃关系,改良土地。如果准许永?佃权人将佃?地出租于他?人,不劳而获,从中渔利,实难达到保?护耕作人,兼求达到改?良土地的目?的。因而永佃权?人不得将佃?地出租于他?人。三是恢复原?状的义务。永佃权消灭?时,土地所有人?恢复其对于?土地的支配?权,永佃权人应?负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并取回土地?的附着物或?畜类。如果土地所?有人愿意以?时价购买地?上物,永佃权人不?得拒绝。
4.永佃权的消?灭
永佃权因一?定的原因消?灭:一是永佃权?的撤销,永佃权人将?土地出租他?人,或积欠佃租?达一定期限?(如规定为2?年)的,土地所有人?应向永佃权?人撤销永佃?权,并进行登记?。二是永佃权?的抛弃。三是土地因?意外灾害灭?失。四是土地被?国家征用。五是土地所?有权与水佃?权混同。
五、地上权和永?佃权的不同?作用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立法缺陷?
综上所述,地上权和永?佃权虽然都?是设立在他?人土地所有?的权利之上?的他物权,并且都是用?益物权,但是,却是两个各?不相同、不能混淆的?物权。在前文,我着重在这?两个权利的?历史上和内?容上,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证明它们在?发展过程以?及在具体的?内容上,都是不同的?。在以下的内?容中,我将结合本?文所引述的?案例,进一步分析?、说明。
(一)地上权和永?佃权的不同?作用
在他人的权?利之上设立?权利,是他物权的?基本特征。但是,设立的这种?权利究竟发?挥什么作用?,在他人所有?的物上如何?进行使用,达到什么目?的,不同的他物?权各不相同?。在地上权和?永佃权,设立的这种?权利都是在?他人的土地?上设置使用?的权利。这是它们的?相同之处。
地上权与永?佃权的不同?之处就在于?:
地上权权利?的作用,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添附不动产?,如构筑建筑?物、设置工作物?或种植林木?等,并取得这些?不动产的所?有权,享有这些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例如,他物权人在?所有权人的?土地上构筑?建筑物,就土地的使?用而言,取得的是地?上权;在享有地上?权的土地上?建筑建筑物?,就是要对建?筑物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它,对他取得全?部的所有权?。在享有他物?权的土地上?种植林木,其意图也是?取得种植的?林木的所有?权,要对这些林?木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可以任意地?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
永佃权权利?的作用,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耕作或者畜?牧,如种植庄稼?、蔬菜、牧草等,放牧家畜,并取得收获?物的所有权?。在享有永佃?权的他人所?有的土地上?行使权利,不是在土地?上添附不动?产,而是耕作或?者畜牧,虽然也可以?种植,但种植的不?是不动产,而是意图在?土地上收获?耕种或者畜?牧的成果。这些成果不?是附着在土?地上,只有脱离土?地才会产生?价值,在依附于土?地上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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