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非均衡问题及解决路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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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非均衡问题及解决路径

试论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非均衡问题及解决路径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的民办教育发展处于制度非均衡的状态,表现为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供给过剩,不利于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鉴于此,政府需要通过消除延迟性和主动性制度供给过剩,通过“增量改革”和“存量改革”来增加制度供给,推动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   [论文关键词]民办教育 制度 非均衡 解决路径   制度均衡是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满意或满足,从而处于无意和无力改变的状态。制度非均衡就是人们对现存制度的一种不满意或不满足,意欲改变而又尚未改变的状态。制度非均衡常常成为制度变迁的诱因,换句话说,制度变迁实际上是对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民办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民办教育的制度体系也在逐步完善。但同时在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供给方面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会引起与制度需求不相对称的制度非均衡现象,进而阻碍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因此,深入分析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非均衡现象,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对推动民办教育制度的变革有着重要意义。   一、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非均衡分析   从制度供需的角度来看,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非均衡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供给不足,即制度的供给无法满足制度需求,从而造成现行低效制度无法改变;二是制度供给过剩,即相对于社会对制度的需求而言,有些多余或无效的制度仍然在发挥作用。   (一)制度供给不足   1.制度供给的数量不足。现有的民办教育制度主要是基于捐资办学的前提假设而制定的,忽视了我国民办教育的主体是投资办学的基本特征,导致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制度供给不足现象。   第一,产权制度缺失。我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对举办者原始投入资产、办学积累资产的归属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完受教育者、教职工的费用和其他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如何处理等,都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之后颁布的《实施条例》对这一问题也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导致民办学校产权归属成为立法的空白地带,严重影响了我国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持续发展。   第二,分类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当前我国民办教育以投资办学为主,出资人大多期望获得一定的回报。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以及营利性学校的运行方式等都缺少必要和明确的法律规定。于是,我国投资办学的民办学校就处于一种“无制度可依”的状况,不得不在捐资办学的制度体系下通过各种途径求得“生存”。这不仅挫伤了举办者持续出资办学的积极性,也阻碍了潜在社会资金转化为有效的教育资源。   第三,合理回报的制度安排并未真正建立。《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允许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获取一定的合理回报。但是,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却遭遇一系列政策和制度障碍,至今未能真正兑现,这主要表现为:有关合理回报的程序规定过于烦琐,无法实际操作,而且现有规定未体现鼓励与扶持的本意;针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迟迟没有出台;举办者可以依靠拥有的民办学校控制权获得一定的回报,实际上架空了“合理回报”的法律规定。   2.制度供给的质量(有效性)不足。民办教育在制度设计及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导致制度供给的有效性不足,无法满足民办教育的发展需要。   第一,民办教育现有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还存在诸多不协调、不衔接之处。《民办教育促进法》虽已颁布多年,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某些与该法基本精神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导致该法操作性不强。例如,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税法》却把民办学校归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种明显的冲突造成民办学校定性的错位,从而导致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扶持与奖励制度落实不力。《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扶持奖励措施,有关部门及不少地区至今未能完全贯彻。首先,据调查了解,目前只有少部分省份建立了民办教育财政资助制度,而且经费额度非常有限。其次,《公益事业捐赠法》提出,捐赠企业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自然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对境外捐赠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但是,相关规定的扶持和优惠力度不强,而且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社会公众缺乏捐资办学的热情。再次,以“资金来源或资金管理方式”作为征收学校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并不符合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同时,税务与教育部门在对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认定上存在偏差,导致许多并不营利的民办学校被视为营利性机构。   第三,办学自主权的制度保障力度不足。《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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