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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操作程序
**市审计局审计业务操作程序
(发稿时间:2004-11-12 16:53:14 阅读次数:1487)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及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审计立项 年度审计项目(含调查项目,下同)由上级审计机关下达项目、地方党委政府交办项目和有关部门委托项目 及自定项目组成。 审计项目的立项、调整,均以有关文书为准。 二、审前调查 承担审计项目的处室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通过调查了解、查阅相关资料、 试审、走访有关部门等方法,对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 在审前调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视情调整审计计划,或者督促 被审计单位限期完善。 审计人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凡市、县同步实施的项目或者组织多个审计组对同类项目实施审计,均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工作方 案由相关业务处室编制,报分管局长批准。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 工作方案以局行政文书形式印发执行。 四、成立审计组 (一)业务处室根据审计项目计划,报请分管局长同意,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组长。根据需 要,特殊审计项目可同时设组长和主审。有些项目需要抽调其他处室人员和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的,由局长 或分管局长决定。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提出回避。审计人员回避,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五、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组根据项目要求、审计工作方案、审前调查情况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由业务处室负 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重要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在一定范围内审定。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 的适当性负责;分管局长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 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六、送达《审计通知书》 (一)审计组代拟《审计通知书》,经所在业务处室负责人、办公室审核,由分管局长签发。 凡需要列入审计范围的单位,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列明单位全称,并按规定送达。 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的个人。 (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 3 日(注:必须间隔满 3 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邮寄)审计通知书,并要求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件日期。 (三)下列材料可随《审计通知书》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1.《**市审计局行政执法公示》; 2.《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3.《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清单》;
4.要求被审计单位填写的有关自查表等。 (四)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要求按相关准则规定执行。 七、实施审计 (一)审计组进点时,需携带《廉政行风监督反馈卡》,交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并在被审计单位办公场所醒 目位置张贴《**市审计系统审计组廉政纪律公示》。 (二)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测评。根据测评结果或者 掌握的有关情况,需要修改、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应报分管局长批准。 (三)审计人员应依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分工和具体步骤实施审计,并根据局规定编写审计日记。 (四)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均应收集审计证据。审计 证据必须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其间应注意的事项有: 1.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 应注明原因; 2.审计证据应注明所要证明的事项,做到一事一证; 3.专项审计调查或延伸审计调查应使用《审计调查记录》; 4.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必须持有局长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5.在取证过程中,若有根据认为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相关资料时,经局长批准,有 权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 6.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 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 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7.审计组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经济案件线索疑点及其他重要情况,应随时向分管局长和局 长报告,不得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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