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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高新区主要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宝鸡高新区主要税收优惠扶持政策
2010-5-8
一、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rn l、外商投资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 年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外 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 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到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 rn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免税期满后,出口 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当年减按1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rn 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卜一年 度所得弥补,卜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可以逐年弥 补但最长不个得超过五年。 rn 4、中国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宝鸡高新区投资 兴办企业,外商投资占25%以上的,视同外商投资企 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rn 5、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 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rn 二、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政策 rn 外商从投资企业所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 增加注册资金,或作为再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 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 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商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 润冉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 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rn 三、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的税收减免政策 rn l、对单 位和个人(包 括外商投资企 业、外商投资 设立的研究中 心、外国企业 和外籍个人) 从事技术转 让、技术开发 业务和与之相 关的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 业务取得的收 入,免征营业 税。 2、外国 企业向我境内 转让技术,属 技术先进或条 件优惠的,经 国务院税务主 管批准,可免 征管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 10%以 上的(包括 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 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四、外商投资企业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减免优惠 政策 rnrn 对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能源、交通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 车船使用牌照税。 rn 五、进出口关税减免政策 rn 1、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和国内投资项目,所需进口自用设备及以数量合理的 套件、备件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rn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日型企 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 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 环节税。 rn 六、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rn 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 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rn 七、国有大中型企业到高新区投资的税收减免政策 rn 国有人中型企业在高新区投资创办的联营企业,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从在高新区投资的高新技 术企业分得的利润,个内补缴与母体企业的所得税差 额。(即联营企业 15%的所得税与投资方母体企业 33%的企业所得税的差额) rn 八、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rn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 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 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 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人冉产生。 2、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3、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 100万美元的软件企 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rn 九、技术服务收入税收减免政策 rn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类的技术成果 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 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rn 2、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 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 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rn 十、咨询业、信息业和技术服务业税收减免政策 rn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 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 务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到第 二年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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